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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97號

2015-10-31

按照國務院部署,為保持外貿穩定增長,現調整加工貿易限制類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暫停《商務部 海關總署2007年第44號公告》(下稱44號公告)限制出口類目錄1853個海關編碼商品,以及限制進口類目錄輕紡類272個海關編碼商品保證金台賬“實轉”政策。A類和B類企業暫停銀行保證金台賬“實轉”,實行“空轉”管理;C類企業仍實行100%“實轉”管理。

二、對44號公告所列限制進口類目錄中的122個海關編碼商品(見附件1)開展加工貿易業務,A類企業暫停銀行保證金台賬“實轉”,實行“空轉”管理;B類企業實行50%“實轉”;C類企業實行100%“實轉”管理。

三、中西部地區A類和B類企業仍按44號公告規定實行“空轉”管理。

四、將傢俱(見附件2)從加工貿易限制類目錄中剔除。

五、對2008年12月1日之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向海關申請備案的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業務,仍按44號公告有關規定執行。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加工成品出口並辦理核銷結案手續後,保證金及利息予以退還。

六、限制類商品管理措施不適用於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七、在相關資訊化系統調整前,海關按照手工操作予以辦理。

八、本公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44號公告關於新增企業及業務變更的有關規定暫停執行。本公告附件所列商品,在實施過程中以海關商品編碼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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