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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

2015-10-3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管理,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外商投資管理和廣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是指依法經營廣告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本規定合稱為中外合營廣告企業,以下同),以及外資廣告企業。

第三條 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除必須遵守本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第四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合同和章程,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五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可以經營設計、製作、發佈、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業務,其具體經營範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核定。

第六條 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中方主要合營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二條規定的檔,由其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審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報檔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專案審定意見書》後,由中方主要合營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第十三條規定的檔,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中方主要合營者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按企業登記註冊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有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企業登記註冊手續。

第七條 設立外資廣告企業,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外國投資者,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四條規定的檔。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報檔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專案審定意見書》後,由外國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第十五條規定的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呈報檔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經審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三)外國投資者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按企業登記註冊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有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註冊手續。

第八條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搆,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分別向其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第十六條規定的檔。

(二)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徵求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見後,決定批准或不批准。決定批准的,同時將批准檔抄送設立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持設立分支機搆的批准檔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到其分支機搆設立地有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分支機搆登記註冊手續。

第九條 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營各方應是經營廣告業務的企業;

(二)合營各方須成立並運營二年以上;

(三)有廣告經營業績。

第十條 設立外資廣告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投資方應是以經營廣告業務為主的企業;

(二)投資方應成立並運營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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