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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64號

2015-10-31

自2007年7月起,海關總署陸續發佈了一系列重大技術裝備專項進口稅收政策的公告。為保證統一、規範執行相關政策,現對上述公告中重大技術裝備整機進口免稅政策調整事宜及有關重大技術裝備整機對應的稅則號列等相關事項予以進一步明確並公告如下:

一、海關總署2007年第36號公告、海關總署2008年第9號、第10號、第15號、第24號、第29號和第30號公告中對重大技術裝備整機進口免稅政策的調整,適用於所有國內投資和外商投資項目,以及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和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出區運往境內區外的設備。其中外商投資項目包括中西部外商投資優勢產業項目、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專案、外商投資企業自有資金項目。

二、海關總署2007年第36號公告、海關總署2008年第9號、第15號公告中涉及進口免稅政策調整的重大技術裝備整機的稅則號列詳見本公告附件;海關總署2008年第10號、第24號、第29號和第30號公告中涉及進口免稅政策調整的重大技術裝備整機的稅則號列範圍已在相關公告中明確。

遇到因年度稅則稅目調整,導致實施重大技術裝備專項進口稅收政策的有關公告以及本公告附件所列的設備名稱與其對應的稅則號列不一致的,應以設備名稱為相關政策執行依據。

三、中西部外商投資優勢產業項目、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專案進口設備中,有海關總署2007年第36號公告、海關總署2008年第9號、第10號、第15號和第24號公告列明技術規格以內的重大技術裝備整機,在2008年9月15日前,海關已經按照規定辦理免稅審批手續的,已出具的有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仍然有效。

四、自2008年9月15日起,外商投資企業自有資金專案進口海關總署2007年第36號公告、海關總署2008年第9號、第10號、第15號、第24號、第29號和第30號公告中列明技術規格以內的重大技術裝備整機,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海關一律不予受理。

2008年9月15日前,外商投資企業自有資金專案進口設備中有上述公告中列明技術規格以內的重大技術裝備整機,海關已經按照規定辦理免稅審批手續的,已出具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但不得延期。

五、自2008年9月15日起,對加工貿易企業以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方式進口海關總署2007年第36號公告、海關總署2008年第9號、第10號、第15號、第24號和第30號公告中列明技術規格以內的重大技術裝備整機,應按本公告規定予以照章徵稅;對申請辦理加工貿易手冊備案或增加商品項變更的,海關一律不予受理。

對加工貿易企業以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方式進口海關總署2008年第29號公告中列明技術規格以內的重大技術裝備整機,按該公告的規定照章徵收進口關稅,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仍然採用加工貿易手冊管理。在進行加工貿易手冊備案時,其“征免方式”應填寫“特案”。

2008年9月15日前,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中有本條前兩款所述公告中列明技術規格以內的重大技術裝備整機,且海關已經按照規定辦理加工貿易手冊備案的,仍按現行外商提供不作價設備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二○○八年九月二日

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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