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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省外經貿廳等十一個部門關於來料加工企業原地不停產

2015-10-31

來料加工企業原地不停產轉型的操作指引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進一步解放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對外開放水準,提升吸收外資的品質,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積極支持和鼓勵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來料加工廠就地轉型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其他類型的企業,以規範企業經營,適應政策調整的要求。特提出以下操作指引:

一、來料加工廠原地“轉型”是指僅開展來料加工業務而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工廠,在原加工地轉變成為具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其它類型企業)繼續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行為。“轉型後”是指企業以新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其它類型企業)名義對外簽訂加工貿易合同並獲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以後。

二、辦理原地“轉型”手續的基本程式:原簽訂來料加工協定的各方簽訂終止協定或提前終止協定――向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設立新企業的相關審批、登記等手續(包括外經貿主管部門、海關、工商、外匯管理、稅務、財政、檢驗檢疫、環保、消防、勞動等)――到海關等部門辦理原加工企業進口設備處理及合同核銷等手續――報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到相關管理部門(包括外經貿主管部門、海關、工商、外匯管理、稅務、財政、檢驗檢疫、環保、消防、勞動等)辦理原加工貿易企業的相關終止、註銷手續。

三、鼓勵和支援符合產業政策導向的來料加工廠轉型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其它類型企業)。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採取措施,支持企業順利平穩實現就地不停產轉型,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

四、對擬在同一註冊位址轉型的企業,允許轉型前後兩個不同名稱和性質的企業,在六個月內辦理有關手續。外經貿主管部門對來料加工終止協議出具審批意見,企業憑批件申請辦理轉型而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手續,外經貿審批部門在批復檔中注明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轉型前來料加工廠名稱,企業憑此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五、工商管理部門憑外經貿主管部門對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其它類型企業)的批准檔,給予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並允許轉型前後的來料加工廠、外商投資企業(或其它類型企業)在六個月內辦理有關手續。

來料加工企業轉為外商投資企業後,外方投資者對外商投資企業繳付所認繳的註冊資本中,如包括以原來用於來料加工企業的實物(設備等)的,應按照國家目前對外商以實物出資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新企業在海關註冊登記後,企業應在三個月內(特殊情況經主管海關批准可延期)到主管海關辦理原加工企業進口設備處理及合同核銷、企業終止、註銷等手續,期間海關允許新設外商投資企業與原來料加工廠同時辦理進出口通關等業務,對符合有關規定的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和加工貿易項下保稅料件直接結轉至轉型後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其它類型企業),有關設備的監管期限可連續計算。

七、原來料加工企業辦理企業轉型後,外經貿主管部門對原企業新合同不再進行受理。對轉型後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其它類型企業),可按新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辦理相關業務。

八、對轉型前經海關核定的來料加工廠的企業分類管理類別和由外經貿主管部門核定的生產能力證明,在企業轉型後基本情況無重大變化的情況下,經海關和外經貿主管部門核准後可繼續予以認可。

九、對原來料加工廠已經取得的環保、消防的有關達標資質以及外經貿主管部門已經核發的生產能力證明等,轉型後企業的經營範圍、生產規模、廠房結構等無改變的相關證照、資質證書等,在有效期內相關部門相應提供便捷服務。

轉型後企業的經營範圍、生產規模、生產工藝、廠房結構等無改變,且原已有合格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和《建築工程驗收意見書》的,不需更新辦理《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和《建築工程驗收意見書》;轉型後企業有改建、擴建或使用性質變更的,企業應向消防部門申辦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建築工程消防驗收行政許可手續。對於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築,且取得消防部門制發的簽署“符合整改要求”意見的《複查意見書》或消防部門有明確合格意見的法律文書的,應由消防部門重新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未發現消防安全隱患的或當場改正隱患的,出具針對新經營主體的《消防監督檢查記錄》;發現消防安全隱患的,發出責令限期改正文書,期限屆滿,消防部門進行複查,合格後出具對新經營主體的《複查意見書》。

十、轉型企業應自批准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結來料加工廠的所有註銷手續。

十一、我省各級外經貿、海關、工商、外匯管理、稅務、財政、檢驗檢疫、環保、消防、勞動等部門要相互加強溝通和協調,為來料加工廠實現不停產轉型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務。同時,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政策的規定,制定企業轉型的具體操作指引,對外公佈實施,並由外經貿主管部門彙編成冊,以方便轉型企業運作。

十二、本操作指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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