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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2015-10-31

經國務院批准,2008年7月29日,商務部副部長姜增偉與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在香港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以下簡稱“《<安排>補充協定五》”),該協定將於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曾蔭權、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周波、中央駐港聯絡辦副主任郭莉出席了簽署儀式。

《<安排>補充協議五》在《安排》及其四個補充協議的基礎上,對香港進一步擴大開放。在服務貿易方面,內地在17個領域共採取29項具體措施,其中對會計、建築、醫療、人員提供與安排、印刷、會展、分銷、環境、銀行、社會服務、旅遊、海運、航空運輸、公路運輸和個體工商戶等15個領域在原有開放承諾基礎上,進一步採取簡化審批程式、放寬市場准入條件、取消股權限制、放寬經營範圍和經營地域等措施,同時新增加與採礦相關服務、與科學技術相關的諮詢服務2個領域。此外,雙方還增加“品牌合作”作為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新的合作領域,在原有的電子商務和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增加合作內容;在專業人員資格互認方面,提出了深化會計、建築領域互認工作的措施。本次補充協議不但包括在全國範圍實施、開放力度較大的措施,也有為深化粵港合作而採取的在廣東省先行先試的措施,這些措施將為促進粵港兩地的交流與合作發揮積極作用。

《安排》簽署五年來,在內地和香港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各項工作進展順利。《安排》的實施提高了兩地經濟交流與合作的水準。剛剛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五》,在醫療、分銷等領域採取了開放幅度較大的措施,有利於發揮香港的優勢,支持香港保持國際金融、貿易、航運等中心地位,在為香港同胞帶來更多的發展機遇與更大的發展空間的同時,也將為內地經濟發展帶來新的活力。今後內地將繼續認真執行《安排》有關規定,積極落實《安排》各項內容,促進兩地經濟的共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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