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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15-10-31

為了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國務院對截至2006年底現行行政法規共655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

一、對主要內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目錄見附件1)

二、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物件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43件行政法規,宣佈失效。(目錄見附件2)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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