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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頒佈《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相關文章

2015-10-31

商務部日前頒佈了《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3條,對外商投資租賃業的投資形式、審批程式、業務規則以及監管作出了具體規定,將於2005年3月5日試實施。

根據我入世承諾,對於租賃服務,我國應在入世後3年內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子公司。為此,商務部對原外經貿部《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第3號令)進行了修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允許以外商獨資形式設立從事租賃業務、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二,降低了准入門檻。《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對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外方投資者提出的最低資本要求統一降低為500萬美元,與我入世承諾的內容一致。同時,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也由原來的2000萬美元降低為1000萬美元,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由原來的500萬美元調整為無特別限制。

第三,轉換管理模式。在《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租賃公司的審批許可權下放到地方管理。

同時,為更好掌握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情況,實現有效監管,促進該行業的繼續發展,《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規定融資租賃公司應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務部報送上一年度業務經營情況報告和上一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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