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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稅局關於調整涉外企業所得稅申報辦法的通告

2015-10-31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提高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申報品質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新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3]3 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修訂後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4]54 號)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征管範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現行的企業所得稅申報管理辦法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從2004 年度起,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申報繳納方式,我局原來規定的“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與該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合併申報”的申報方式同時停止執行。

二、從2005 年度起,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統一使用國家稅務總局2004 年度印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申報企業所得稅(包括2004 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人可在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網站(www.szds.gov.cn)自行下載該申報表,也可到我局各區地方稅務局及其稅務所免費領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停止使用我局原印製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季度納稅申報表》。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申報2004年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 仍繼續使用我局原印製的《企業所得稅季度納稅申報表》,申報期限為2005 年1 月1日至2005年3月31 日,申報方式可採用上門申報、電子申報和委託稅務代理機構申報。

四、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申報2004年度及以後季(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時,除上門申報、委託稅務代理機構等申報方式外,可在我局網上報稅系統啟用後(啟用時間另行通告)採用網上申報方式。未採用網上申報方式的企業,在報送紙質申報資料時,還應附送電子資料,資料格式(即《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應從我局網站下載,並按規定填寫報送。

五、納稅人如對上述調整事項有疑問,請致電我局諮詢熱線123662。

特此通告。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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