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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中外合資、合作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2015-10-31

2005年2月25日,國家廣電總局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影視局(廳)發出《關於實施《中外合資、合作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企業管理暫行規定》有關事宜的通知》,《通知》說,國家廣電總局和商務部關於《中外合資、合作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企業管理暫行規定》(總局44號令)已於2004年11月28日正式實施。為進一步規範中外合資、合作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管理工作,現將具體實施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認識規範和強化合營企業管理的重要性,嚴格依法行政。允許設立合營企業,是深化廣播電視行業改革,進一步擴大我國節目製作產業規模,提升節目製作能力和水準的需要,也是進一步提高我國廣播電視節目在國際市場佔有率和影響力的需要。同時要看到,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業有很強的意識形態屬性,我們在引進境外節目製作市場成熟的運作理念和方法的同時,要切實把握好合營企業所生產各類產品的內容導向,瞭解境外合作者的政治傾向和背景,防止境外不良思想文化通過合資合作的方式進入我們的節目製作領域。要嚴格依法依規履行對合作者的主體、資金和信譽的審核審查權,不能因短期利益而忽視長遠的利益。


二、認真執行對合營企業的初審權,確保合營企業審批規範有序。要嚴格按照總局44號令的規定,對申請者資質、資金、合約、信譽、企業標誌等條件進行認真審核。並在具體工作中要注意掌握以下原則:

(1)境外合作者必須是專業廣播電視企業,包括電臺、電視臺或專業的影視節目製作機構。境內合作者中也應有一方為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或電視劇製作機構。境內電臺、電視臺等播出機構不能與境外機構合作設立合營企業。

(2)鑒於合營企業剛剛起步,為避免出現資源浪費,推動合營企業迅速形成品牌,根據44號令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批准已經設立了合營企業中的境外合作方和廣電總局已批准設立的合營企業,原則上不得再申請設立第二家合營企業。情況特殊的,應事先經當地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說明特殊理由,報總局審查。經總局同意後方可再提出合營申請。

(3)根據44號令第六條第七款的規定,中方申請機構中持《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或《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的,應自申請之日起的前三年內沒有被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警告、通報批評和暫停製作資格等不良記錄。該申請機構所持《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或《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未滿三年的,應在滿三年後,方可提出有關合資申請。

中方申請機構不具備《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或《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資格的,應在申請之日起的前三年內,在當地工商、稅務等部門中無違法違規記錄。其法人機構在工商部門註冊未滿三年的,應在滿三年後,方可提出有關合資申請。

外方合作機構應自申請之日起的前三年內沒有對我不友好的記錄。

(4)合營企業製作電視劇時需按《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總局34號令)規定的程式,申領《電視劇製作許可證(乙種)》。合營企業中的中方合作者為《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機構的,如以合營企業的名義製作電視劇,也需按規定另行申請《電視劇製作許可證(乙種)》。

(5)合營企業中的合作各方其原有法人機構如發生註銷、撤銷等變化,需變更原有合作主體或重新變更股權的,應按44號令第十條的規定,報合營企業的審批機關審批;如不變更合作主體或股權的,則應辦理合營企業的註銷手續。

(6)在總局44號令頒佈實施前,已經設立的其他各類中外合資、合作文化企業或已經總局批准設立的合營電影製片公司,如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業務,須按總局44號令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7)已經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或《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的境內機構,如向境外機構轉讓股份、股權或向境外融資發生股權變化的,須參照總局44號令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三、加強對合營企業的日常管理,確保合營企業健康發展。工作中特別要注意以下幾點:

(1)總局或由總局授權的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合營企業節目製作選題內容的審查,認真監督合營企業是否按批准的經營範圍開展各項業務活動。合營企業生產的各類節目按國產節目進行管理。嚴禁假借合營企業製作的名義引進境外頻道和各類節目。

(2)合營企業每年的節目製作、發行(包括向境外發行)等情況應在第二年的1月31日前報當地省級廣播電視部門備案。如其當年節目製作總量中,中國題材的廣播電視節目達不到2/3要求的,應給予警告;連續三年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可暫停其節目製作經營資格,並要求其採取切實措施進行整改。待其節目選題、製作計畫、經費等條件滿足生產2/3以上的中國題材節目時,再恢復其經營資格。各省級廣播電視管理部門應在每年的2月15日前將所掌握的合營企業製作業績審核情況,上報國家廣電總局社會管理司備案。

(3)合營企業不得參與境內電臺、電視臺的頻率、頻道經營業務。如發現境內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以合營企業的名義,將本台的頻率、頻道交予境外機構經營,或與境外機構合作經營的,省級以上廣播電視管理部門應堅決制止。情節嚴重的,應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對當事機構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

(4)合營企業要由中方為主導進行經營和管理,屬中方的權力和權利不得委託、授予外方行使。


四、開展對合營企業管理是廣播電視管理部門一項全新的工作。在具體管理工作中,必須明確向社會公告管理職責、具體受理部門、辦事程式、審批時限和監督機制等工作職責內容,做到政務公開。對於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應及時向總局溝通請示,堅決防止政策的隨意性或政出多門等現象。要通過認真、嚴格管理,不斷提高管理工作水準,樹立法治政府和信譽政府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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