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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整車特徵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附

2015-10-31

附件1:

總成名稱 關鍵件或分總成名成 進口件界定數量

(單位:件)

備註


A類件 總界定數量

車身(駕駛室) M1類 A類件 側圍、車門、發動機罩蓋 2 5 M1類分總成中,如有進口的外覆蓋件衝壓件,則該分總成視為進口分總成。

B類件 頂蓋、前圍、座艙地板、行李箱蓋(或背門)、後圍、翼子板

M2類 A類件 頂蓋、側圍 2 4

B類件 發動機罩蓋、前圍、車門、後圍、地板

M3類 A類件 頂蓋、側圍、車身骨架 2 4

B類件 前圍、車門、後圍、地板

N類 A類件 頂蓋、車門、側圍 2 5

B類件 發動機罩蓋、前圍、後圍、翼子板、地板

發動機總成 柴油機 A類件 缸體、缸蓋、高壓油泵 2 6

不含散熱器、風扇、空濾器、消聲器、燃油箱、離合器

B類件 曲軸、增壓器、凸輪軸、連杆、起動機、發電機、柴油噴射器

汽油機 A類件 缸體、缸蓋、EFI裝置(包括ECU、節流閥體、噴油器、感測器) 2 6


B類件 曲軸、凸輪軸、燃油泵、連杆、起動機、發電機、增壓器

變速器總成 手動變速器 A類件 殼體、齒輪、離合器 2 4 1. 不含遠端變速操縱系統


2. 全輪驅動車輛的分動器單列為總成考核時,變速器總成總界定數量相應的變為3。


B類件 軸類、換檔機構元件、同步器、分動器

自動變速器 A類件 殼體、離合器(自動變速器用液體偶合器)、自動變速器控制模組(ECU) 2 4

B類件 分動器、齒輪(或摩擦輪與鋼帶)、軸類、換檔機構元件

M1類車橋 驅動橋 殼體、左右半軸(含等速萬向節)、轉向節、差速器、擺臂、輪轂、軸承、主減速器、懸架彈簧、減振器 6

非驅動橋 車軸(含拖臂總成)、輪轂、軸承、懸架彈簧、減振器 4

M2、M3、N類車橋 驅動橋 橋殼、差速器、半軸、傳動軸、主減速器、輪轂、軸承、減振器、懸架彈簧 5 獨立懸架的前橋增加擺臂、轉向節,總界定數為6。

非驅動橋 轉向節、減振器、前軸、懸架彈簧、輪轂、軸承 4

車架 縱梁(或前副車架及發動機托架)、橫樑(或後副車架) 2

制動系統 制動主缸(或氣制動閥)、助力器總成、前制動器總成、後制動器總成、防抱制動系統(ABS)的閥體和ECU總成 4

轉向器系統 動力轉向 轉向器總成、轉向控制閥總成、轉向助力油泵、轉向盤、轉向軸及萬向節 3 轉向盤中包括氣囊

非動力轉向 轉向器總成、轉向軸及萬向節、轉向盤 2


注:

1.進口A類件、B類件之和達到或超過進口件總界定數量即視為構成總成(系統)特徵;但是,如果進口A類件的數量達到或超過A類件界定數量亦視為構成總成(系統)特徵。

2.當關鍵零部件或分總成的進口價格比率超過60%時,則該關鍵零部件或分總成按進口件計算。關鍵件或分總成原則上只計算到整車廠的第二級供應商。

3.全輪驅動車輛的分動器單列為總成,代替非驅動橋,分動器的A類件為殼體、齒輪(或鏈條)、接合器,界定數量為2;B類件為軸類、軸承、同步器、電控裝置;總界定數量為4。

4.兩個驅動橋及多橋車輛按照實際橋數分別判定總成特徵,並相應增加總成和構成整車特徵界定數量。

5.從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A、B類關鍵件合併在一起按照總界定數量進行考核。自2006年7月1日起,所有車型均按照區分了A、B類關鍵件的標準進行考核。

6.如果某車型確實沒有在本總成(系統)界定表中規定的功能相符的關鍵件或分總成,則相應地減少其界定數量或總成(系統)數量。


附件2

汽車總成(系統)所屬零部件界定範圍


本總成(系統)所屬零部件範圍界定主要用於汽車整車特徵認定的總成和系統,總成(系統)所屬零部件範圍界定的原則:一、功能的完整性;二、裝配階段劃分明確。同時參照標準QC/T265-2004《汽車產品零部件編號規則》、QC/T514-1999《轎車車身名詞術語》、GB/T4780-2000《汽車車身術語》、GB/T5727-1985《汽車液力變速器術語及定義》、GB/T5333-1985《汽車驅動橋術語及定義》、GB5620.2-1985《汽車和掛車制動名詞術語及其定義》、GB/T5179-1985《汽車轉向系術語和定義》。

車身(駕駛室):油漆工藝前的車身本體(白車身),不包括車身附件及裝飾件。主要由車身結構件及覆蓋件(非承載式車身)焊接組成。

M1類包括前圍、側圍、後圍、頂蓋、車身地板、翼子板、車門、發動機罩蓋、行李箱蓋(或背門總成)等。

M1以外的其它類包括前圍、側圍、後圍、頂蓋、車身地板、地板蓋板(金屬件)、頂蓋通風窗、翼子板、車門、發動機罩蓋、車身骨架(非承載式車身)等。


發動機總成:

包括氣缸體、氣缸蓋、正時齒輪室、氣門罩、曲軸、飛輪、連杆、活塞、軸瓦、凸輪軸、正時機構、進排氣門、驅動機構、進排氣歧管、點火系統、水泵、潤滑油泵、機油濾清器、曲軸箱通風裝置、燃油泵、EFI裝置(含ECU、節流閥體、噴油器、感測器)、增壓器、起動機、發電機、燃油管路、燃油濾清器、感測器及報警裝置等;

柴油發動機還包括高壓油泵、中冷器等。

不含散熱器、風扇、空氣濾清器、消聲器、風扇離合器、排放污染物控制裝置(微粒捕集器、三元催化器等)。


變速器總成:

自動變速器包括殼體、齒輪機構(或磨擦輪與鋼帶)、軸類、軸承、換檔機構元件、液力變矩器、自動變速器控制模組(ECU)、油泵、液力控制盒、感測器、分動器等。

手動變速器包括殼體、齒輪、同步器、軸類、軸承、換檔機構元件、感測器、離合器、分動器等。

不含遠端操縱機構。


驅動橋總成:

包括主減速器、差速器、橋殼、半軸(含等速萬向節)、轉向節、擺臂、輪轂、軸承、懸架彈簧、減震器等。


非驅動橋總成:

包括車軸(拖臂總成)、輪轂、軸承、懸架彈簧、減震器等。


車架總成:

包括縱梁(或承載式車身的前副車架及發動機托架)、橫樑(或承載式車身的後副車架)等。


制動系統:

包括制動踏板、回位彈簧、制動主缸、輪缸、助力器、制動器、ABS系統(ECU、閥體、感測器)、制動管路、儲液罐、緩速器、制動力調節裝置、行車制動踏板裝置、駐車制動操縱裝置、三通路控制閥、感測器、報警裝置等。

氣壓制動系統還包括制動氣室、制動蹄促動器、空壓機、儲氣筒、濾清器、氣制動閥、雙止回閥、繼動閥、快放閥等。


轉向系統:

包括轉向盤(含安全氣囊)、轉向管柱、轉向柱支架、轉向軸、萬向節、轉向器、轉向器支架、轉向搖臂、轉向拉杆、轉向節臂、梯形機構等。

助力轉向還包括轉向控制閥、轉向動力缸、轉向油泵、轉向動力油罐、轉向電機及控制模組等。


分動器總成:

包括殼體、軸類、軸承、齒輪(或鏈條)、接合器、換檔機構元件、電控裝置等。


說明:

1.由於各總成結構的多樣性,上述的界定範圍並不是唯一的,不同的結構將主要依據其零部件的功能來判定。

2.對於有一種以上功能的部件,將以其最主要的功能劃分到所屬的總成。

3.對於構成總成(除車身總成、車架總成)、分總成完整性的連接件(如管線、螺栓、螺母、螺釘、卡箍、粘接劑等)、密封件和固定件等包含在總成內。

4.各總成不包括與其加工、裝配過程無關的燃油、潤滑油、潤滑脂、冷卻液、制動液、動力油等。


附件3

備案車型零部件採購清單


序號

商品HS稅號

總成編碼

所屬總成名稱

零部件號

品名

單價

每車用量

每車零部件價格

占整車比例

零部件來源 國內外生產廠家名稱


注:零部件來源指進口件或國產配套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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