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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在清算過程中終止清算、恢復經營問題

2015-10-31

廣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你局《關於廣州安旺橡膠輪胎有限公司申請繼續經營有關問題的請示》(穗外經貿資[2004]第28號)悉。現就有關問題答覆如下:

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提出提前終止合同章程並解散企業,獲得審批機關批准後進入清算程式,在清算過程中又向審批機關提出終止清算、恢復經營的申請,審批機關應在不損害企業債權人、第三人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違背利用外資產業政策的前提下,允許清算過程中的企業終止清算、恢復經營。

申請終止清算恢復經營的企業必須遵循中國有關法律、法規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投資者一致同意終止清算、恢復經營;

二、企業權力機構決議終止清算、恢復經營;

三、清算委員會同意終止清算、恢復經營,並提交清算活動進展情況說明;

四、企業尚未註銷工商登記;

五、企業經營期限尚未屆滿;

六、符合法律法規對法人經營場所的要求;

七、企業財產尚未分配,或者已獲分配的股東已經或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返還企業財產;

八、投資者和企業無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的行為。

鑒此,審批機關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檔:

一、經全體投資者簽字蓋章的關於終止清算、恢復經營的申請函;

二、企業權力機構關於終止清算、恢復經營的決議;

三、清算委員會關於終止清算、恢復經營的同意函;

四、清算委員會關於清算活動進展情況的說明;

五、企業的章程、合同、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

六、已獲分配的股東已返還所得財產的證明或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返還企業財產的函;

七、商務部門要求的其他檔。

審批機關在對上述檔審核無誤後,可根據企業提出的終止清算、恢復經營的申請,直接做出是否同意的批復。做出終止清算,恢復經營批復的,不必撤銷此前做出的同意提前終止合同章程並解散企業的批復。同意批復應同時抄報企業主管部門、海關、外匯管理機關、企業登記機關、稅務機關等。


特此復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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