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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

2015-10-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1987年12月30日國務院批准,以下簡稱《出資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1997年9月2日國務院批准,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7]第2號)和《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1996年6月15日國務院批准,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6]第2號)三部行政法規在規範我國利用外資工作、促進外商在華投資企業健康發展方面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在我部及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實踐工作中,尚存在一些與執行上述法條相關的棘手問題。例如,當外商投資企業合營各方就繳付或繳清出資問題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審批機關應如何適用《出資規定》第七條的相關規定;如何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第七條,避免清算中的企業因停頓原有日常經營活動而減損財產。我部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歸納,並致函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請其予以解釋。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復函我部,對上述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

復函對於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正確執行相關行政法規、嚴格依法行政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為便於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準確瞭解和掌握復函的精神,現將《商務部關於請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及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相關行政法規條文應用問題予以解釋的函》(商法函[2004]27號,見附件2)和《對<商務部關於請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及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相關行政法規條文應用問題予以解釋的函>的復函》(國法函[2005]10號,見附件1)一併轉發給你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對上述檔進行認真學習,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準。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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