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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管理辦法

2015-10-31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出口加工區管理,方便區內企業生產經營,鼓勵擴大外貿出口,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是指區內加工企業(以下簡稱轉出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將本企業加工生產的產品直接或者通過保稅倉儲企業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及區外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轉入企業)進一步加工後複出口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轉出企業未經實質性加工的保稅料件不得進行出區深加工結轉。

第四條 出口加工區企業加工生產的產品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深加工的,不列入海關統計。

出口加工區企業加工生產的產品轉至區外加工貿易企業深加工的,列入海關單項統計。

第五條 轉入企業、轉出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展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

(一) 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被海關責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二) 涉嫌走私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尚未結案的;

(三) 有逾期未報核《加工貿易手冊》的;

(四) 專營維修、設計開發的;

(五) 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結轉監管條件的。

第六條 出口加工區企業開展深加工結轉時,轉出企業憑出口加工區管委會的批復,向轉出企業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區海關辦理海關備案手續後,方可開展貨物的實際結轉。

對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轉入企業憑其所在區管委會的批復;對轉入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加工貿易企業的,轉入企業憑商務(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復,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結轉手續。

第七條 對結轉至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的加工貿易企業的貨物,海關按照對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結轉產品如果屬於加工貿易項下進口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相應的有效進口許可證件。

第八條 轉出企業、轉入企業可以採用“分批送貨、集中報關”的方式辦理結轉手續。

對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轉出企業、轉入企業分別在主管海關辦理結轉手續;對轉至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加工貿易企業的,轉出企業、轉入企業在轉出地主管海關辦理結轉手續。

第九條 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除特殊情況外,對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比照轉關運輸等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轉出企業生產的產品結轉至其他出口加工區或者保稅區等特殊監管區域,不能比照轉關運輸監管方式辦理結轉手續的,在向轉出地或者轉入地主管海關提供相應的擔保後,由企業自行運輸。

第十條 出口加工區企業加工生產的產品轉至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加工貿易企業的,轉出企業、轉入企業向海關申報結轉計畫時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並按照要求如實填寫《申請表》的各項內容。

一份《申請表》只能對應一個轉出企業和一個轉入企業,但可對應轉入企業多本《加工貿易手冊》。

第十一條 轉入企業、轉出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結轉計畫備案手續:

(一) 轉入企業在《申請表》(一式四聯)中填寫本企業的轉入計畫,憑《申請表》向轉入地海關備案;

(二) 轉入地海關備案後,留存《申請表》第一聯,其餘三聯退轉入企業交轉出企業;

(三) 轉出企業自轉入地海關備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申請表》其餘三聯,填寫本企業的相關內容後,向轉出地海關辦理備案手續。轉出企業向海關遞交《申請表》的內容如果不符合海關規定的,海關應當當場或者在簽收《申請表》後五日內一次告知轉出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予受理的應當制發《海關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轉出企業、轉入企業應當重新填報和辦理備案手續;

(四) 轉出地海關審核後,將《申請表》第二聯留存,第三聯、第四聯交轉出企業、轉入企業憑以辦理結轉收發貨登記及報關手續。

第十二條 轉出企業、轉入企業辦理結轉備案手續後,應當按照經雙方海關核准後的《申請表》進行實際收發貨。轉出企業的每批次發貨記錄應當在一式三聯的《出口加工區貨物實際結轉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件2)上進行如實登記。由海關在轉出地卡口簽注《登記表》後貨物出區。

第十三條 轉出企業、轉入企業每批實際發貨、收貨後,轉出企業、轉入企業可以憑《申請表》和轉出地卡口簽注的《登記表》分批或者集中辦理報關手續。轉出、轉入企業每批實際發貨、收貨後,應當在實際發貨、收貨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結該批貨物的報關手續。

一份結轉進口報關單對應一份結轉出口備案清單。轉出、轉入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規定如實、準確地向海關申報結轉貨物的品名、商品編號、規格、數量、價格等項目。轉出地海關、轉入地海關應當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 區內轉出的貨物因品質不符等原因發生退運、退換的,轉入企業為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加工貿易企業的,由轉出地主管海關按照退運、退換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將實際退運、退換情況在《登記表》中進行登記,注明“退運”或者“退換”字樣;轉入企業為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的,轉入企業、轉出企業分別在其主管海關辦理退運和退換手續。

區內轉出的貨物因品質不符等原因需要返回區內維修的,比照上述退換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五條 轉出企業對以深加工結轉方式出區的貨物一律開具出口發票。轉入企業、轉出企業應當以外幣計價結算,海關按照有關規定簽發報關單外匯核銷證明聯。

第十六條 出口加工區出區深加工結轉貨物應當全部加工複出口,對確有特殊原因需要內銷或者轉用於生產內銷產品的,區外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 實行電腦聯網管理的企業可以通過網路辦理結轉手續。

第十八條 轉入企業、轉出企業違反本辦法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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