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深圳市國際投資促進中心

首页>投資服務>政策法規>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外商投資處置不良資產審批管理的通知

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外商投資處置不良資產審批管理的通知

2015-10-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經國務院批准,自2001年頒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以來,我國吸收外資處置金融資產(主要是債權資產)穩步發展,取得了良好成效。現就進一步規範吸收外資參與我國不良資產重組與處置,維護不良資產處置市場的健康發展通知如下:

一、為加快我國國有銀行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處置,減少國有資產的流失,2001年經國務院批准允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允許向外商轉讓所持有的股權、債權等不良資產,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債務重組、債權追償等不良資產處置活動,由於此類投資方式政策性強、敏感度高、涉及面廣,在審批時應從嚴掌握,凡此類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均應報請國家商務部批准,各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不得擅自批准企業設立。

二、2000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下發了《關於取締各類討債公司嚴厲打擊非法討債活動的通知》(國經貿綜合[2000]568號),明確規定取締各類討債公司,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各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批准設立外商投資討債公司和變相討債公司。

三、各單位在審批經濟委託、商務代理、管理諮詢、財務諮詢、資產諮詢類外商投資企業時,應要求企業做出不得從事債務重組、債權追償等不良資產處置經營活動的書面承諾。

四、對於未經國家商務部批准超範圍經營,擅自從事不良資產處置、債權追償的,一經發現,速報國家商務部,凡按要求逾期不做整改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出相應處理。

五、請各單位收到通知後,即刻轉發所屬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嚴格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商務部外資司反映。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辦公廳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返回列表 上一篇: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商事主體登記監管暫行辦

百度地图

腾讯地图

高德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