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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產品生產企業審批許可權

2015-10-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上海外資委:

近日,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紛紛詢問關於外商投資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產品生產企業設立及企業變更事項審批許可權問題。現一併回復如下:

2004年11月30日修訂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是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共同發佈並實施的法規,《目錄》中移動通信產品屬鼓勵外商投資的產品範圍,沒有設置不同於其他鼓勵類產品的審批條件與程式。各地商務部門對有關企業申請應依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按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程式予以辦理;在辦理過程中要嚴格依法行政,有問題應及時反映。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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