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深圳市國際投資促進中心

首页>投資服務>政策法規>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關於技術進口企業所得稅減免審批程式的通

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關於技術進口企業所得稅減免審批程式的通

2015-10-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商務廳,廣東、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為鼓勵技術進口,規範稅收減免程式,現對技術進口所涉及的特許權使用費企業所得稅減免審批程式問題,進一步明確規定如下:

一、 技術進口指從中國境外向中國境內通過貿易、投資或者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為。對於符合規定的技術進口合同,外國企業可以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二、 對外商提供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項及其《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所列舉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且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需減免所得稅的均應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三、 外商申請辦理所得稅減免的,可委託技術進口受讓方辦理有關手續。受讓方首先應向為其登記技術進口合同的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關於建議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函》。建議函分為A類、B類兩種(格式見附件一、附件二),技術進口合同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附件的申請B類,其他的均申請A類。申請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 技術進口合同副本;

(二) 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

(三) 技術進口合同資料表;

(四) 外國企業所得稅減免申請函;

(五) 外國企業委託受讓方辦理減免稅手續的委託書;

(六) 受讓方提出的減免稅申請函。

技術進口合同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附件的,以合同/章程批文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代替前款《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到合同/章程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關於建議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函》(B類)。

四、 受讓方辦理《關於建議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函》後,同時提供本通知第三條列舉的其它材料,向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減免稅手續。

五、 商務部門在出具建議函時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嚴格審核。對於技術進口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視為稅法規定的“條件優惠”,原則上不得出具建議函:

(一) 進口限制類技術的;

(二) 合同條款中存在嚴重限制性條款等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內容的;

(三) 以提成費方式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提成率超過5%的。

對其中確屬技術先進需要出具建議函的,應附有特別說明。

六、 國家稅務總局對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議函有疑問時,可提請商務部予以覆核。

七、 商務部負責統一設計建議函的格式,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到商務部網站科技司子站法律法規欄目內下載。

八、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返回列表 上一篇: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商事主體登記監管暫行辦

百度地图

腾讯地图

高德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