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深圳市國際投資促進中心

首页>投資服務>政策法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執行軟體和積體電路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執行軟體和積體電路

2015-10-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提高稅收管理效率,現就外商投資企業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第一條第(六)項規定和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有關程式通知如下:

財稅〔2000〕25號檔第一條第(六)項和第二條第(二)項關於“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的規定停止執行。企業可在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自行確定符合財稅〔2000〕25號檔第一條第(六)項規定和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購進軟體或生產性設備的折舊或攤銷年限,但該折舊或攤銷年限一經選定,不得任意變動。

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年度所得稅審計時可要求企業提供有關適用財稅〔2000〕25號文件第一條第(六)項規定和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事實證據或資料(包括實地調查);凡經審計認定企業不應適用財稅〔2000〕25號檔第一條第(六)項規定和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七月一日

返回列表 上一篇: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商事主體登記監管暫行辦

百度地图

腾讯地图

高德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