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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海關總署辦公廳關於保稅區及保稅物流園區貿易管理有

2015-10-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各直屬海關:

為切實履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完善對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內企業的貿易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內的企業和個人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和《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依法取得貿易權、申請分銷權。取得上述許可權的企業和個人,可依法與境內區外企業和個人(包括未取得貿易權的企業和個人)開展貿易活動。取得分銷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依法在國內從事分銷活動。

二、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內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向境內區外銷售產品,以及從境內區外採購產品,應遵守國家有關進出口、外匯和稅收管理等方面的規定。

(一)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按海關有關規定辦理進出口手續。區內企業以對外貿易經營者身份將貨物分銷至境內區外的,以區內企業的名義辦理報關及外匯核銷等手續;區外企業和個人向區內企業和個人購買貨物的,按現行規定辦理。

(二)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內的對外貿易經營者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及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相關規章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實行進出口授權管理。

(三)從境內區外進入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的屬於《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的紡織品,海關不驗核許可證,待上述貨物實際離境時,按照有關規定,對出口至需實行紡織品臨時出口管理的國家或地區的,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

三、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內企業的設立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區內任何企業均不得在國家禁止投資的領域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

四、對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內各類企業的稅收、海關監管、外匯管理事項,按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辦公廳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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