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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於委託地方部門審核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通知

2015-10-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根據國務院關於簡化行政審批的要求,進一步簡化外商投資審批程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將外商投資企業的部分審批事項委託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地方部門)辦理,具體審批事項如下:

一、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以《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第九條所述方式從事分銷業務,除下述(一)、(二)項外,由地方部門審批並報商務部備案。

(一)經營方式涉及通過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自動售貨機等銷售;

(二)分銷商品涉及鋼材、貴金屬、鐵礦石、燃料油、天然橡膠等重要工業原材料,以及《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第十七條、重要工業原材料,以及《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規定的商品。

(一)、(二)涉及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仍由地方部門報商務部審批。

二、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其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或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內開設店鋪,如符合下列條件,由地方部門在其審批許可權內審批並報商務部備案。

(一)單一店鋪面積不超過5000平方米,且店鋪數量不超過3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家;

(二)單一店鋪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且店鋪數量不超過5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50家;

(三)單一店鋪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三、外商投資非商業企業申請增加分銷經營範圍的,按此通知辦理。

四、通過並購方式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如果境內外企業被同一管理層所控制或其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應報商務部批准。

五、原由商務部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以及經商務部批准已增加分銷經營範圍的外商投資非商業企業的變更事項,根據此通知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理。

六、地方部門應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根據商務部委託從事本通知規定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審批工作。

(一)已實現與商務部聯網,並通過外商投資統計系統發放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二)統一使用商務部軟體。

七、地方部門除通過網路將審批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情況傳送到商務部外,每月末需將本月批准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報商務部備案。

八、地方部門必須嚴格按照現行規定審批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商務部將對地方部門的審批情況進行抽查,如發現發下情況,商務部將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商務部有權收回其審批許可權。

(一)不具備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

(二)不及時將本省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核情況上報商務部備案;

(三)不按現行規定進行審批。

九、未經商務部批准,地方部門不得下放此項審批許可權。

十、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的其它事項仍按《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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