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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發佈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

2015-10-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已經2005年11月9日國務院第1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

制定和實施《暫行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實現“十一五”規劃目標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進一步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推進產業結構調整作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改革發展的重要任務,建立責任制,狠抓落實,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結合本地區產業發展實際,制訂具體措施,合理引導投資方向,鼓勵和支持發展先進生產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後生產能力,防止盲目投資和低水準重複建設,切實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快制定和修訂財稅、信貸、土地、進出口等相關政策,切實加強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進一步完善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政策體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發展改革、財政、稅務、國土資源、環保、工商、質檢、銀監、電監、安全監管以及行業主管等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產業結構調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機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實增強產業政策的執行效力。在貫徹實施《暫行規定》時,要正確處理政府引導與市場調節之間的關係,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正確處理發展與穩定、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係,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國務院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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