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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於委託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管理外商投資無船承運企業

2015-10-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簡化行政審批制度的要求,為簡化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核程式,提高效率,加快服務貿易領域吸收外資工作,現就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審核管理外商投資無船承運企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委託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外商投資無船承運企業的審核、管理工作。

二、各被委託部門和機構應按照《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交通部、商務部令〔2004〕第1號)及其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嚴格把關,認真對外商投資無船承運企業的設立或變更申請進行審核,在要求申請人按照上述規定中的程式和條件報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後辦理。被委託部門和機構應將在審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上報商務部,如在委託期間有違規審批行為,商務部將視情通報直至收回對其的委託。

三、各被委託部門和機構必須具備與商務部聯網發放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網上聯合年檢的條件,並利用外商投資企業聯網發證系統做好審批備案及統計工作。相關的統計資料應符合要求,便於商務部瞭解情況、加強監管。商務部將於近期對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進行培訓,明確審核過程中的具體問題。

四、受委託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必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進一步提高發展水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15號)實行精簡高效的管理體制。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進行管理體制備案、人員培訓和聯網驗收合格後,商務部將另行分批辦理相應的委託手續。

五、本委託自2006年3月3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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