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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專案確認書》

2015-10-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規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免稅的操作程式,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專案確認書》和《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更新設備、技術及配備件證明》(以下分別簡稱“確認書”和“進口證明”)辦理的具體要求,商務部陸續發佈了《商務部關於辦理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免稅確認書有關問題的復函》(商資函〔2006〕41號)和《商務部關於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發〔2006〕201號)。

依據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為落實國務院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外經貿資發〔1998〕第286號)中關於“確認書”備案的有關規定,為適應新形勢下電子政務發展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商務部將對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確認書”和“進口證明”實行網路備案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確認書”和“進口證明”須通過商務部《外商投資審批管理系統》填寫。

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要求填寫“確認書”和“進口證明”後,須通過網路向商務部備案。

三、經備案的“確認書”和“進口證明”,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列印並發放。

四、請根據本通知及時更新商務部《外商投資審批管理系統》。

五、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隨意擴大鼓勵類條目的適用範圍,違規出具“確認書”和“進口證明”;對於不符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一律不予出具確認書或進口證明。

六、商務部將加強對限額以下“確認書”和“進口證明”辦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定期向海關總署通報“確認書”和“進口證明”備案情況,核對相關資料。對於未按規定及時備案或者不符合規定違規出具的“確認書”和“進口證明”,將責令糾正或撤銷;對於情節嚴重的,將暫停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確認書”和“進口證明”的資格,並會同海關總署通知有關海關暫停辦理相關進口免稅手續。

七、本通知於2006年7月1日起實施,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與商務部(外資司)聯繫。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辦公廳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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