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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辦理外商投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

2015-10-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地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

自《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實施以來,我國投資體制發生了很大變化,外商投資專案管理相應進行了改革。為適應投資體制改革的變化,進一步明確鼓勵類外商投資專案《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專案確認書》(以下簡稱專案確認書)辦理的具體要求,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2號)等文件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總的原則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精神,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並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配套件、備件,除《外商投資專案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項目確認書; 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專案,由省級(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委)出具項目確認書。具體範圍包括:

1、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等外商投資的項目;

2、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通過增加外方註冊資本擴大專案投資總額的增資項目。

(三)按照《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國家計畫單列企業集團不再承擔外資項目的核准職能,也不再辦理國家鼓勵發展的外資專案進口設備免稅確認事項,其免稅確認書按前項規定改由國家或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辦理。

(四)專案單位憑我委或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出具的項目確認書及其他相關檔,到專案所在地直屬海關辦理進口免稅手續。海關根據上述檔並對照《外商投資專案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在用匯額度內對專案進口設備進行審核,並按規定辦理免稅手續。

二、關於限額以上項目確認書的辦理

(一)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向我委提出書面申請(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國家計畫單列企業集團可直接向我委提出申請),並附以下材料:

1、專案核准檔的影本;

2、加蓋省級發展改革委和專案單位印章的專案進口設備清單一式五份(見附件二);

3、包括進口設備清單的專案申請報告一份;

4、其他需要說明或提供的材料。

(二)省級發展改革委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申請之前,應對專案單位、專案投資總額、項目用匯額、項目執行年限、專案進口設備清單、專案適用產業政策條目等進行初審,並在書面申請中明確初審意見。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於省級發展改革委提出的書面申請進行審核。對於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項目確認書一式四份,並附加蓋印章的進口設備清單:

1、專案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鼓勵類;

2、專案核准符合投資體制改革相關配套檔規定;

3、申請內容符合專案核准檔要求;

4、專案符合其它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四)專案進口設備清單原則上應與專案確認書同時出具。對於專案建設時間長、進口設備規模大、在辦理專案確認書時無法確定全部進口設備清單的部分專案,可以採用一次確認專案、分批確認進口設備清單的方式,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申請,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專案每批進口設備清單上蓋章予以確認,但是每年一般不得超過兩批。

三、關於限額以上項目確認書的變更

(一)我委已經出具的專案確認書,在專案執行中確需變更專案單位、投資總額、用匯額、執行年限、設備清單等主要事項的,需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對變更內容及原因初審後,向我委提出變更申請,並附以下材料:

1、已出具的專案確認書影本;

2、調整事項的前後對比表及有關說明材料。

(二)我委審核同意後,出具書面專案確認書變更證明。

四、關於限額以下項目確認書的辦理

(一)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參照本通知制定專案確認書辦理的具體辦法。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出具的項目確認書,應於1個月內向我委備案。

(二)各省級發展改革委(經委)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下放和違規出具專案確認書,不得有意拆分專案,不得通過增資形式變相拆分專案,也不得隨意擴大鼓勵類條目的適用範圍。

(三)我委將加強對限額以下專案確認書辦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對於未經備案或者不符合政策規定、違規出具的專案確認書,將責令出具單位糾正或撤銷;對於情節嚴重的,將暫停其出具專案確認書資格,並會同海關總署通知有關海關暫停辦理相關進口免稅手續。

五、其他

(一)本通知中的“項目投資總額”是指項目核准檔所核准的項目投資總額或增資額;

“專案用匯額”為項目核准檔所核准的專案自身建設進口設備、技術和零部件而使用的外匯總額度;

“項目執行年限”為專案建設的起止年限,而不是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期限;

“專案進口設備清單”為經核准的項目申請報告所列明的全部進口設備,包括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台套數、單價和總價等。

(二)專案確認書的出具採用統一格式(見附件一),具體填寫方法見《海關總署關於執行進口免稅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專案確認書填寫規範的通知》(署稅[1998]197號),但專案執行年限按本通知要求填寫。

(三)專案確認書應於專案申請報告核准之後、專案進口設備之前辦理和出具。專案單位在進口設備之前,憑專案確認書和其他相關檔到專案所在地直屬海關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四)對於既涉及鼓勵類,也涉及允許類或限制類建設內容的同一個專案,其項目確認書所附進口設備清單應只包括用於鼓勵類建設內容的設備,用於允許類和限制類建設內容的進口設備不得列入。

(五)對於現有外商投資企業未增加外方註冊資本而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專案,有關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工作暫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執行,具體免稅事宜由我委外資司負責。對於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與我委外資司聯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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