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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就發佈新修訂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進行解讀

2015-10-31

9月6日,商務部發佈了新修訂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商務部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負責人《辦法》進行瞭解讀。

一、請問,商務部修訂發佈《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2009年3月,商務部頒佈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9年第5號,以下簡稱5號令)。5號令對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水準,規範和促進境外投資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國已成為全球對外投資第三大國,2013年實現境外投資超過千億美元。

我境外投資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新形勢和新挑戰,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如國際投資環境日趨複雜,境外投資主體和行業日益多元,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未能真正落實、部分企業社會責任、風險意識不強等,迫切需要對現行管理體制進行調整和優化,為企業更好地“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

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要擴大企業對外投資,確立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改革涉外投資審批體制”。2013年12月,國務院發佈的《政府核准的投資專案目錄(2013年本)》(以下簡稱《核准目錄》)規定:“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事項,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由商務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省級政府備案”。為此,商務部立即啟動了5號令的修訂工作,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遵循深化改革、簡政放權,落實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的思路,對現有管理體制進行了大膽改革,並結合我企業“走出去”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加強了對企業境外投資行為的指導和規範,最終形成了新修訂的《辦法》。

二、修訂《辦法》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辦法》是商務部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加大簡政放權力度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切實轉變政府職能、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是商務部抓好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深入整改工作的重要成果。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境外投資的管理規範,是對現行境外投資管理體系的改革和完善,對於建立管理科學、監管高效、服務到位、保障有力的境外投資綜合管理體制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辦法》進一步確立了企業對外投資的主體地位,有利於落實企業投資決策自主權,推進境外投資便利化進程;同時,也體現了國家鼓勵和支持有比較優勢的各種所有制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導向,有利於促進我境外投資的快速發展。

《辦法》有利於發揮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積極性,利用其貼近基層、就近管理的優勢,規範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水準,為境外投資管理體制的順利運轉創造良好條件。

三、修訂後《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共5章39條,包括總則、備案和核准、規範和服務、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為:

(一)第一章“總則”確定了立法依據、相關定義和主管機構,並首次明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依法自主決策、自負盈虧,切實落實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

(二)第二章“備案和核准”規定了備案和核准的範圍、程式。具體包括:

1.明確實行核准管理的國家和行業的類別。其中,實行核准管理的國家包括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在《辦法》所附的《境外投資備案表》和《境外投資申請表》中,提供了上述類別國家名單的查詢路徑;實行核准管理的行業包括出口我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2.縮小核准範圍,縮短核准時限。《辦法》取消了對特定金額以上境外投資、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實行核准的要求;《辦法》將核准時限縮短了5個工作日。其中,對中央企業的核准,將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地方企業的核准,將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3.明確了備案的要求和程式。企業只要如實、完整地填報《備案表》,即可在3個工作日內獲得備案。

4.規定《證書》將按照境外投資最終目的地頒發,並對《證書》內容進行了相應調整。

(三)第三章“規範和服務”除保留原有的部分服務內容外,增加了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勞工保護、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的要求。

(四)第四章“法律責任”增加了對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備案或核准、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出現違反境外投資總體原則情形等的處罰措施,並加大了處罰力度。

(五)第五章“附則”進一步明確了中央企業的定義,並將企業境外再投資的相關規定併入第三章。

四、與修訂前相比,修訂後的《辦法》有哪些亮點?

答:(一)切實落實企業對外投資自主權

《辦法》明確規定,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依法自主決策、自負盈虧,並取消了“企業應當在其對外簽署的與境外投資相關的合同或協議生效前,取得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核准”的要求,體現了企業對外投資的主體地位。

(二)進一步簡政放權,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辦法》按照《核准目錄》規定,改變對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由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全面核准的方式,實行“備案為主、核准為輔”的管理模式,並最大限度地縮小核准範圍,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資的便利化水準。

(三)縮短辦理時限,提高便利化水準

《辦法》進一步縮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辦理核准的時限。對需備案的境外投資,企業只要提交真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即可在3個工作日內獲得備案。同時,《辦法》還取消了企業境外投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應當徵求國內有關商會、協會意見的規定,進一步簡化了程式。

(四)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地方企業備案,便利企業就地辦理業務

《辦法》規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地方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備案管理,自行印製並頒發《證書》,改變以往由商務部統一印製《證書》的做法,有利於切實發揮地方貼近基層、就近管理的優勢。

(五)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加強指導和規範

《辦法》在明確政府繼續為企業提供服務的同時,加大了對企業境外投資行為進行指導和規範的力度,敦促企業要求其投資的境外企業遵守境內外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勞工保護、員工培訓、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促進與當地的融合。這對內可敦促企業樹立正確的境外經營理念,推動境外投資可持續發展,對外可彰顯我互利共贏的對外投資立場和我負責任大國的形象。

五、簡政放權後,商務部在境外投資管理方面將會重點開展哪些工作?

答:《辦法》施行後,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做好境外投資的管理工作。與此同時,商務部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統一部署,繼續做好境外投資的事前服務和引導,加強事中、事後指導、監管和保障:

一是加強宏觀統籌規劃。發佈對外投資合作五年規劃,加強“走出去”戰略佈局研究,編制和落實對外投資合作重點國別和重點行業規劃,為企業提供宏觀指導。

二是推進境外投資法制化建設。加快推動出臺《境外投資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保障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構築“走出去”政策促進、服務保障和風險防控體系,促進我境外投資快速、健康發展。

三是強化公共服務與保障。更新發佈《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對外投資合作年度發展報告、國別產業指引等,説明企業瞭解東道國(地區)投資環境;完善對外投資與合作資訊服務系統,為企業提供投資機會、投資障礙、風險預警等資訊;建立健全多雙邊經貿合作機制,發揮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一線服務、指導作用,保障境外中資企業合法權益。

四是完善統計監測。不斷完善對外投資統計制度,加強資料收集、整合和分析,與主要投資東道國建立對外投資統計交流合作機制,為宏觀管理和決策提供資料支撐。

五是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的指導和規範。敦促企業遵守境內外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勞工保護、員工培訓、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促進與當地的融合;支援境外中資企業商會發展,發揮其服務、規範境外中資企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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