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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快訊第200603期

2015-10-31

深圳市國際投資促進會會員部編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廣東執行公安部新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受理、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範》

從5月1日起,廣東開始執行公安部新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受理、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範》(以下簡稱《規範》),並啟用2005版往來港澳簽注。同時執行公安部推出的10項內地居民短期往來港澳地區便民利民措施。新《規範》分為受理、審批、簽發、證件的吊銷和宣佈作廢、工作時限和特殊情況等6個部分,新《規範》與2002年制定的規範在內容上有10方面不同之處:

●新《規範》將“乘務”、“就業”等9種現行簽注進行了合併,現行的14種簽注減少為6種:探親(T)、商務(S)、團隊旅遊(L)、個人旅遊(G)、其他(Q)和逗留(D)。同時規定了出境有效期為“絕對日期”,即只有在簽注規定的出境有效期內才可出境;在港澳地區的逗留期限大多數都規定不超過7天,其中變化較大的是3個月一次有效的探親簽注規定在3個月出境有效期內出境後在港澳地區逗留不超過14天。

●取消了“3年多次有效”的商務簽注;個人旅遊、團隊旅遊在保留“3個月1次有效”、“3個月2次有效”簽注的基礎上,增加了“1年1次有效”和“1年2次有效”簽注,大大方便了申請人自行選擇出行時間,可提前辦證,不必在辦證高峰期排隊。

●申請人赴港澳地區探親的親屬範圍縮小至配偶、申請人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公安機關不再受理上述親屬範圍以外的探親申請。

●異地戶口申請人不能通過互聯網、電話、出入境證件便利(IC)卡等方式申請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商務簽注,每次申請均須親自前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前臺提交申請。

●取消了原先的暫住人員赴港澳地區旅遊、60周歲(含)以上或者未滿14周歲的內地居民異地申請赴港澳地區旅遊的規定。

●明確了內地居民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港澳地區就業,須由勞務經營公司所在地地級以上(含)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內地居民申請商務簽注由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取消遺失往來港澳通行證須登報聲明的規定,改為由申請人本人在申請時提交遺失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書面聲明。

●增加了赴香港或者澳門就學、就業、培訓的內地居民及其親屬在返回內地期間,因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遺失或者失效可重新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的規定。同時,進一步規範了在澳門就學的內地居民申請逗留簽注須提交的證明材料。

●增加了內地居民因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的簽注製作錯誤或者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在港澳地區遺失或者損壞無法從深圳、珠海口岸出(入)境時,可向廣東省公安廳深圳、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申辦證件出(入)境的規定。

●增加了持逗留簽注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可申請其他簽注赴香港的規定。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中國證監會5月7日宣佈:為規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在向廣大投資者和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或建議後,決定正式發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自8日起開始施行,原《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關於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關於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有關條件的通知》《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和《關於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股權分置改革以來,為保持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上市公司再融資功能處於暫停狀態。《管理辦法》的出臺,是監管層對廣受關注的上市公司恢復再融資事宜作出的公開正面回應,表明我國證券發行管理制度按照市場化的改革方向做出的重大調整。《管理辦法》共分七章七十五條,分別對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一般規定、發行股票、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發行程式、資訊披露、監管和處罰等作了明確規定。《管理辦法》具有以下三大突出特點:

一是強化發行環節的市場約束機制。順應股權分置改革後市場運行機制的根本性變化,《管理辦法》相應做出制度安排,強化市場約束機制。其中包括:實施預先披露制度,加強社會監督;取消了籌資額不得超過淨資產兩倍的數量限制,進一步體現發行人和投資者的自主決定;取消了輔導期一年的規定,同時對保薦人的審慎核查工作提出嚴格的監管要求;取消首發前12個月內不得增資擴股的規定,同時提高禁售期要求;取消了關聯交易比例不得超過30%的規定,同時對關聯交易提出了更加嚴格的披露要求。

二是加大仲介機構責任。《管理辦法》根據《證券法》的立法精神,細化和加強仲介機構的審慎核查責任,要求仲介機構對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將仲介機構出具的檔確定為招股說明書的備查檔,要求在指定網站上披露;對仲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不同情節和後果設定相應的監管措施。

三是推動優質企業發行上市。《管理辦法》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從公司治理和財務指標兩個方面提出了較為嚴格的條件,對《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進行了細化。新辦法仍然立足於核准制,把公司品質作為監管的重要內容,優先選擇優質公司利用資本市場做大做強;同時,利用股權分置改革後市場基礎條件的變化,更加注重和引導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向不特定物件公開發行,也可以向特定物件非公開發行。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證券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因上市公司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認購證券的投資者自行負責。

關於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管理辦法》共作出了30條詳盡的規定,其中包括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和運行狀況、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等。《管理辦法》要求,申請公開發行的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財務會計檔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份時,配售股份總數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配售須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管理辦法》還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時,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首先應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批准,再經過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後,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檔後,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中國證監會受理後,對申請檔進行初審;然後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檔;最後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


外資公司設辦事機構不需工商登記

為了準確適用公司法和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保持我國利用外資法律和政策的連續性,規範、便民、高效地開展外資審批和登記管理工作,國家工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

執行意見中有關公司登記機關不再辦理外商投資的公司辦事機構登記註冊的意見較受關注。我國法律並不禁止辦事機構的設立,執行意見只是明確,設立辦事機構不需要辦理工商登記。這實際上更便於外資公司根據自身實際需要設立不從事經營活動的辦事機構。原有的辦事機構只要不從事經營活動,還可以繼續存在,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成從事經營活動的分公司。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要加強對其監管,防止一些公司打著辦事機構的旗號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另外,為了保持有關外商獨資企業法律的連續性,執行意見依法明確,對外商獨資公司的設立數量不作限制,但其最低註冊資本應符合公司法的限制性規定,外國自然人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設一人公司。

執行意見對外商投資的公司組織機構、設立形式、登記申請期限、審批和登記時需要提交的檔、出資方式、出資監管、境內投資、辦事機構的地位、涉及出資的海關和外匯管理等問題提出了明確而具體的執行意見。其中,既有依法降低外資市場准入門檻、簡化審批登記手續、優化投資環境方面的內容,如擴大出資方式、出資幣種、出資管道,簡化變更登記審批事項,取消已設立企業的境內投資限制,取消分公司設立的登記核轉程式,取消辦事機構的登記等規定;也有依法規範外資企業治理結構、規範登記檔和程式、加強監督管理方面的內容,如規範外商投資的公司的類型、設立方式、治理結構、設立和變更登記期限,規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檔,加強出資監管和超範圍從事限制類、禁止類產業的監管,完善清算、註銷等退出機制等規定。

我國將取消境外投資用匯規模限制

國家外匯管理局副局長李東榮日前透露,我國正計畫取消全國境外投資用匯規模限制,以滿足企業購匯進行境外投資的需要。

李東榮是在出席第三屆中國企業“走出去”國際論壇時作出上述表示的。他說,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允許企業在設立境外企業或正式進行境外收購前,對前期資金如開辦費、律師費、保證金等進行購匯及匯出。此外,外匯局還將在允許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限制,允許跨國公司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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