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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快訊第200507期

2015-10-31

深圳市國際投資促進會會員部編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出臺

文化部等5部委聯合制定了《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相關工作提出了明確的"允許"和"禁止"事項。

《意見》允許外商以獨資或合資、合作的方式設立包裝裝潢印刷、書報刊分銷、可錄類光碟生產、藝術品經營等企業。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佔有主導地位的條件下,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的方式設立出版物印刷和唯讀類光碟複製等企業。在不損害我國審查音像製品內容的權利的情況下,允許外商以合作且中方佔有主導地位的方式設立除電影之外的音像製品分銷企業。

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佔有主導地位的條件下,《意見》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的方式設立和經營演出場所、電影院、演出經紀機構、電影技術等企業,參與國有書報刊音像製品發行企業股份制改造。

《意見》禁止外商投資設立和經營新聞機構、廣播電臺(站)、電視臺(站)、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及播放公司、電影製作公司、互聯網文化經營機構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港澳除外)、文藝表演團體、電影進口和發行及錄影放映公司。禁止外商投資從事書報刊的出版、總發行和進口業務,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製作、總發行和進口業務,以及利用資訊網路開展視聽節目服務、新聞網站等業務。外商不得通過出版物分銷、印刷、廣告、文化設施改造等經營活動,變相進入頻道、頻率、版面、編輯和出版等宣傳業務領域。


國家調整稅收政策扶持文化企業


從2004年到2008年,國家稅收部門對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由經營性事業單位轉制的文化企業以及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和試點單位的新辦文化企業免收企業所得稅。這是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最新出臺的兩個關於稅收政策問題的檔作出的規定。

這兩個檔分別是《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關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文件中明確指出,調整對文化企業的稅收政策,旨在貫徹落實中央和國務院有關精神,推動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產業發展。

根據第一個通知,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將免征企業所得稅;同時,原有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將繼續執行。由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土地和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通知還規定,文化產品出口按照國家現行稅法規定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免征企業所得稅;對生產重點文化產品進口所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根據第二個通知,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對政府鼓勵的新辦文化企業(包括文藝表演團體、文化藝術演出經紀企業等18類),自工商註冊登記起,將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試點文化集團的核心企業對其成員企業100%投資控股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可合併交納企業所得稅。

此外,通知還對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和試點單位將享受的一系列稅收優惠作出規定: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擔國家指定任務而造成虧損的文化單位,經批准,免征經營用土地和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對從事數位廣播影視、資料庫、電子出版物等研發、生產、傳播的文化企業,凡符合國家現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可統一享受相應的優惠;對國務院批准成立的電影製片廠或經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主管批准成立的電影集團及其成員企業銷售的電影拷貝收入免征增值稅;對電影發行企業向電影放映單位收取的電影發行收入免征營業稅等。

這兩個檔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均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對東盟出口企業申辦FORME證書可享受最大限度優惠


日前,國家質檢總局發佈《關於全面實施中國-東盟自貿區貨物貿易協定簽發原產地證書FORME的通知》檔,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已經開始對符合要求的產品簽發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FORME。

自2005年7月20日起,中國和東盟按照《貨物貿易協定》,開始對原產於中國和東盟的約7000個稅目的產品相互給予優惠關稅待遇,以自由貿易區的稅率實現彼此貨物的通關。

自此,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FORME簽發的產品範圍,除了去年1月1日已經開始簽發的HS稅目號下1-8章的全部產品以外,又新增了泰國、馬來西亞等6個國家降稅清單中的產品。即:出口至東盟國家包括汶萊、柬埔寨、印尼、老撾、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和越南的相關產品均可簽發原產地證書FORME。


國家外匯管理局調整境外投資企業融資政策


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調整了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此次政策調整,有利於鼓勵和支持有比較優勢的各類企業對外投資,在更大範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競爭;有利於促進中、外資銀行的平等競爭。

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佈的《關於調整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的通知》規定,將境內外匯指定銀行為中國境外投資企業融資提供對外擔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筆審批調整為年度餘額管理,將實施對外擔保餘額管理的銀行範圍由個別銀行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境內外匯指定銀行,將可接受境內擔保的政策受益範圍由境外中資企業擴大到所有境內機構的境外投資企業。


稅務諮詢


問:外資企業的職工福利費可在稅前列支出的標準是多少?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為其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以外的職工集體福利類費用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709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國務院及各地政府規定,為其雇員提存三項基金外,可根據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標準,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除此之外,企業不得在稅前預提其他職工福利類費用。企業實際發生的不屬於上述五項預提基金或經費開支範圍內的其他職工福利類支出,可按實際發生數在當年度稅前扣除。但當年度稅前扣除的此類費用,不得超過企業全年職工稅前列支工資總額的14%,其超過部分也不得在以後年度扣除。


問:外商投資企業分立後,其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的稅基如何計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488號,規定:企業發生分立的,其尚未抵免的投資額,可以按照分立協議約定的數額,分別在分立後的各企業延續抵免。分立協議沒有約定數額的,分立後的企業不得再抵免分立前尚未抵免的投資額。

分立後的企業凡當年購買國產設備的,其前一年的企業所得稅基數,按下列公式確定:(前一年所得稅基數=企業分立時分得的帳面資產/分立前企業總資產)×分立前一年企業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分立後的企業第二年購買國產設備的,其前一年的企業所得稅基數,按下列公式確定:前一年所得稅基數=(企業分立時分得的帳面資產/分立前企業總資產)×分立當年度企業(分立前)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分立後本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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