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深圳市國際投資促進中心

首页>投資服務>政策法規>政策法規快訊第200407期

政策法規快訊第200407期

2015-10-31

深圳市國際投資促進會會員部編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物流企業設分支機搆可統一繳稅

近日,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交通部等九部委聯合頒發了《關於促進我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意見》。跨區域設有分支機搆的物流企業,今後不用再分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而由總部統一繳納。此舉將有助於企業向內地延伸經營網路。

根據該《意見》,物流企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設立的跨區域分支機搆,凡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與統一核算,不設銀行結算帳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帳簿,並與總部微機聯網、實行統一規範管理的企業,其所得稅由總部統一繳納。

《意見》還提出要合理確定物流企業營業稅的計收基數。物流企業將承攬的運輸、倉儲等業務分包給其它單位並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它專案支出後的餘額,作為營業稅的計稅基數。業內人士表示,由於平均每個物流企業的外包業務已占總業務量的40%以上,此項規定能為企業節約大量稅收支出。


商務部出臺新外貿法配套措施 外企經營一般貿易開綠燈


新《外貿法》頒佈以來,相關配套措施相繼出臺。8月17日,商務部針對《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簡稱《備案登記辦法》)第十四條,發出《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貿權備案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有關規定。我市外商投資企業(簡稱外企)可據此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手續,從事一般貿易等相關進出口經營活動。

在新《外貿法》實施之前,我市僅有兩家試點外企可從事一般貿易進出口業務。其他外企只能開展本企業自用、自產貨物和技術進出口貿易,因為沒有一般貿易進出口經營權而失去了很多市場機會。

新《外貿法》允許外企從事一般貿易業務,但之後出臺的《備案登記辦法》沒有明確分內資企業、外資企業,也沒有明確分外資企業自產產品出口和非自產品出口,使不變更經營範圍的外企、意欲從事一般貿易業務的外企及有關部門等對有關程式無章可循。新出臺的通知則進一步明確了這一問題,更具操作性,有利於我市外商投資企業在多元化國際市場需求中,把握市場機遇,搶佔市場。

新通知對四類情況作出了具體規定,簡單而言,一類是7月1日前成立的外企,未申請變更經營範圍,增加其他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及7月1日後設立的從事本企業自用、自產貨物和技術進出口貿易的外企,均不需另行辦理備案登記手續。二類是外企要求增加其他進出口貿易業務的,需按有關規定辦理企業營業執照的增項變更,並憑有關檔、程式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登記表上將加蓋“不含進口商品分銷業務”章。三類是新設立外企如申請的經營範圍包括從事非本企業自用、自產貨物和技術進出口貿易權,審批機關應在其經營範圍中明確注明“進出口業務(不含分銷業務)”,企業設立後可辦理備案登記手續,並同樣注明“不含進口商品分銷業務”。第四類是根據有關規定依法批准從事進出口及分銷業務的外資企業,按《備案登記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備案登記時,備案登記機關不再加蓋“不含進口商品分銷業務”章。

新《外貿法》及相關配套措施的出臺,已極大地刺激了我市外企開展一般貿易進出口業務的興趣。有關統計顯示,截止目前,已有22家外企已向貿工局備案登記為外貿經營者同時大量的外企向貿工局諮詢如何獲得進口商品分銷權,並已有數十家企業提出了相關申請。


外企常駐代表機構征免稅界定取消


為了完善征管制度,方便納稅人,稅務機關日前取消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征免稅界定,至此外企代表機構沿用多年的徵稅方法發生根本變化。今後,納稅人不再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征免稅界定,而是根據自己的情況,自行選擇經濟類型和徵稅方法,這樣既方便納稅人,也有利於降低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作為一個特殊的納稅群體,在徵稅方面上一直有別於一般的企業,特別是在徵稅程式上,納稅義務沒有發生先進行征免稅界定,以稅務機關的文件代替納稅人的涉稅判斷,是稅務機關多年來管理外企代表機構的主要方式。然而這種徵稅方式長期以來不僅增加了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而且也不利於培養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因此取消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事前征免稅界定程式,將權利交給納稅人,是一項稅企雙贏工程。


稅務問與答:


問:如何判定融資租賃業務稅種?

答: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徵收管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0]909號)的規定:對經過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按國稅函[2000]514號的規定執行。


問:納稅人取得逾期包裝物押金收入是否應併入企業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取得的逾期包裝物押金收入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228號)的規定:

(一)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凡逾期未反還買方的,應確認為收入,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所謂“逾期未返還”,是指在買賣雙方合同或書面約定的收回包裝物、返還押金的期限內,不返還的押金。考慮到包裝屬於流動性較強的存貨資產,為了加強應稅收入的管理,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從收取之日起計算,已超過一年(指12個月)仍未返還的,原則上要確認為期滿之日所屬年度的收入。

(二)包裝物周轉期間較長的,如有關購銷合同明確規定包裝物押金返還期的,包裝物押金確認為收入的期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三)納稅人向長期固定購銷關係的客戶收取的可迴圈使用包裝物的押金,其收取合理的押金在迴圈使用期間不作為收入。

返回列表 上一篇: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商事主體登記監管暫行辦

百度地图

腾讯地图

高德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