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深圳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

首页>投资服务>政策法规>政策法规快讯第200508期

政策法规快讯第200508期

2015-10-31

深圳市国际投资促进会会员部编 二○○五年九月八日

税收减免颁新政:14类"特定企业"可申请减免所得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了对14类可以申请减免所得税的"特定企业"的资格进行重新确认。

《办法》明确将减免税的类型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备案类的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纳税人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此类减免税只需要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关资料备案即可,不再需要层层审批。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后确认批准的减免税。

《办法》对两种特殊情况从实际出发,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对于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办法》明确为: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二是明确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且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超过申请期限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办法》规范了减免税的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了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将减免税管理与纳税申报制度结合起来。二是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它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理、清查,加强监督检查。三是强调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还公布了对可以申请所得税减免的14类"特定企业"的资格,并就其中的各种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办法》对新办企业的减免税执行时间作了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这14类"特定企业"的范围包括: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转制科研机构,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专门生产企业,林业企业,渔业企业,西部大开发,青少年活动场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新规定9月1日实施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新办法严格规范了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和损失认定,要求企业申报损失时,应提供合法证据,从而改变了原办法笼统界定的状况。

新的办法要求企业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应包括具有法律效力和外部证据、具有法定性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这就要求企业损失认定必须包括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或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参与。


暂停汽油出口退税和原油加工贸易


为保证国内成品油供应,发改委等国家部委近日连出两道税收调控政策:暂停汽油出口退税;暂停原油加工贸易,进一步控制成品油出口,保证国内供应。

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调整成品油出口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0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退税(含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目前,税则号为27101110的车用汽油的现行出口退税税率为11%。

发改委表示,从9月1日起至12月31日,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已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中的汽、柴油产品全部留在国内销售,按原油办理加工贸易内销补税手续。确需履约出口的,需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批准。根据通知,仍有一些炼油企业可继续从事原油加工贸易业务,但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将严控加工数量。


《直销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3号国务院令,公布《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55条,分总则、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直销活动、保证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在于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条例对相关概念予以明确:"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企业"是指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quot;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条例规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4个条件: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根据条例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为了加强对直销业的监管,防止以直销为掩护进行各种违法行为,条例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根据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进入企业、询问当事人以及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材料和非法财物等措施。

同时,为了及时查处直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防止直销演变为多层次传销,条例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有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


税务咨询


问:香港企业在内地经营离境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否征税?

答: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第二条规定,香港企业在内地经营离境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内地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内地企业在香港经营离境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所得,香港免征利得税。

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所得的范围包括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也包括企业从事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归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所得应包括:

1.以湿租形式出租船舶或飞机取得的租赁所得;

2.一方从事国际运输的企业将货物直接运送至另一方的收货人所包括的另一方的境内运输所得。

3.为其他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所得;

4.从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取得的所得;

5.往来于机场或码头至货仓或收货人之间的车辆运输所得;

6.以船舶或陆运车辆从事国际运输的企业由于集装箱的使用、维修或者附营或临时性经营集装箱租赁取得的所得;

7.企业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旅馆所取得的包含在客票收入中的所得;

8.非专门从事国际海运、空运或陆运业务的企业,以其本企业所拥有的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得的所得。

但是,对于根据内地法律规定已构成内地居民法人的两地合作企业从事跨境运输取得的收入、利润,应在内地征税。

返回列表 上一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监管暂行办

百度地图

腾讯地图

高德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