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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快讯第200501期

2015-10-31

深圳市国际投资促进会会员部编 二○○五年三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调整计税方式 年终奖税负降低

为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俗称“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是执行累进税率,此举将大大降低个人年终奖税负,年终奖将可以更多地落进个人的“口袋”。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还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据了解,此前,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对境内个人取得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不扣除最低免税额,全额作为所得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有关专家表示,年终一次性奖金作为全年劳动成果的奖励回报,新办法将其先除以12个月后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率,减轻了相关税负,也进一步体现了公平原则。

不过,根据《通知》的规定,今后个人取得的半年奖、季度奖时,则要比现在“多缴税”了。《通知》明确,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此前的规定是,除年终加薪外,数月奖金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以全额确定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两者的差别在于,新办法规定的税基扩大了,税负也自然就增加了。

另外,《通知》同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每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按此办法实行。


商业银行可直接设基金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2月20日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此间有关负责人称,三部委将综合考虑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状况以及作为试点行的代表性等因素,选择出设立基金公司的试点银行。

有关负责人称,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实际上出现了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跨业经营的现象,但这种经营风险是能够控制的。商业银行并非直接从事证券业务,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子公司要比允许商业银行设立证券经纪子公司或投资银行子公司的风险小得多。按照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商业银行可以代理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但在代销基金时,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此外,商业银行收购基金管理公司也将参照这一办法执行。

鉴于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实际,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可进行两种模式探索。一种是间接投资,即由目前已与商业银行有股权关系的机构投资设立基金公司;另一种模式是由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公司。两种模式应同时进行探索。考虑到商业银行采取间接出资形式设立基金公司完全可以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执行,《试点办法》主要规范直接出资形式。

商业银行可通过新设方式来设立基金公司,也可通过购并方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新设方式关键是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和选择合格的股东,购并方式则应充分识别拟购并机构已有的或潜在的风险,通过购并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

此间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工作将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发展思路。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将综合考虑选择试点银行。具体审批工作将很快进入程序。


企业超限额结汇期限延长 由10个工作日延长为90日


为切实满足企业用汇需求,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按照规定,境内机构超限额结汇期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延长为90日。

《通知》将境内机构超限额结汇期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延长为90日后,将允许境内机构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的90日内仍可保留其外汇资金。《通知》还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对于因实际经营需要而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可以按企业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照规定,这一《通知》自3月1日起实施。


企业进口付汇有新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等贸易融资行为。《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对于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日期为2005年3月1日以前、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付汇的,进口单位应当于2005年5月1日之前,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对于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日期为2005年3月1日以后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进口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购付汇手续。但单笔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玩具使用说明修订标准即将实施


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5-2004———《玩具使用说明》修订标准即将实施,这一标准和去年10月实施的《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将共同构成国内玩具生产和安全标准体系。

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5———《玩具使用说明》是在1996年制定的,由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很多问题亟待完善,因此在去年对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标准更简洁、准确,特别突出规定了儿童玩具的安全性能,对于玩具说明的字号、所用面料的通用名称都做出了详细的强制规定。如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以及标签上必须标明该玩具所适用的年龄范围,对需要有警示标志的玩具必须标明“危险”、“警告”等字样,并且这些字样的字号不得小于四号黑体字。而那些只标着“MADE IN CHINA”字样的玩具是新国标所禁止的。


税务咨询台

问:商场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上架费及返还收入等费用应如何缴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问: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怎样享受税收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以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2、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免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免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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