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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外商投资企业操作意见

2015-10-3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高我市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水平,积极支持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为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特制订本操作意见。

一、鼓励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和环保要求的来料加工厂转型为同一投资者经营的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企业顺利平稳实现不停产转型,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二、对拟在同一注册地址转型的企业,允许转型前后两个不同名称和性质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可一址并存。企业在申请办理转型手续时,必须同时填写《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登记表》(登记表样式见附件),贸工部门予以审核确认;同时贸工部门在颁发为转型而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批复文件时,注明新设立外资企业转型前来料加工厂名称,企业凭此及相关资料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三、工商部门凭贸工部门新设立转型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及企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给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允许转型前后的来料加工厂、外资企业在六个月内同一地址暂时并存。

四、海关允许转型后的外资企业与原来料加工厂在并存期内同时办理进出口通关业务。对原未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转型后外资企业享有进口减免税设备额度的,可转为减免税设备继续监管;企业申请转为应税设备的,海关按规定给予办理征税手续。对原加工贸易项下的保税料件可结转至转型后的外资企业继续监管,免除设备及料件退运境外的环节。

对转型前经海关核定的来料加工厂的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转型后仅企业名称或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海关允许转型后的外资企业可继续适用转型前来料加工厂的企业管理类别。

五、对转型后外资企业申请将原来料加工厂的设备作为注册资本的,贸工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允许其设备按有关以货币作价及所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的规定,作为注册资本出资。

六、税务部门在具体政策执行中应大力支持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工作,对转型后的外资企业不改变原税种征管主体。

七、对原来料加工厂已经取得的有关环保达标资质以及贸工部门已核发的生产能力证明等,转型后企业的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厂房结构等无改变的,相关证照、资质证书等,在有效期内相关部门按换证办理,并提供便捷服务。

八、检疫检验、劳动保障、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对转型企业给予支持。

九、贸工、海关、工商、税务、公安、环保、文化等部门,应就来料加工厂转型为法人企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制定企业转型的操作指引,方便转型企业操作。

十、各部门根据业务情况,安排专人专线或网上对话等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全面咨询和指导。

十一、建立各部门沟通机制,及时汇总解决转型中出现的问题。各部门要及时总结企业转型过程中或后续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自行解决的,及时调整及完善,需要多部门协调解决的,由贸工部门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十二、转型企业应自外资企业批准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来料加工厂的所有注销手续。

十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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