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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2015-10-31

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7月29日,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以下简称“《<安排>补充协议五》”),该协议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周波、中央驻港联络办副主任郭莉出席了签署仪式。

《<安排>补充协议五》在《安排》及其四个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对香港进一步扩大开放。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在17个领域共采取29项具体措施,其中对会计、建筑、医疗、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分销、环境、银行、社会服务、旅游、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15个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简化审批程序、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取消股权限制、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等措施,同时新增加与采矿相关服务、与科学技术相关的咨询服务2个领域。此外,双方还增加“品牌合作”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新的合作领域,在原有的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增加合作内容;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方面,提出了深化会计、建筑领域互认工作的措施。本次补充协议不但包括在全国范围实施、开放力度较大的措施,也有为深化粤港合作而采取的在广东省先行先试的措施,这些措施将为促进粤港两地的交流与合作发挥积极作用。

《安排》签署五年来,在内地和香港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安排》的实施提高了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刚刚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在医疗、分销等领域采取了开放幅度较大的措施,有利于发挥香港的优势,支持香港保持国际金融、贸易、航运等中心地位,在为香港同胞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与更大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将为内地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活力。今后内地将继续认真执行《安排》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安排》各项内容,促进两地经济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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