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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快讯第200401期

2015-10-31

深圳市国际投资促进会会员部编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日前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该《办法》共23条,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投资形式、审批程序、业务规则以及监管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于2005年3月5日试实施。

根据我入世承诺,对于租赁服务,我国应在入世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为此,商务部对原外经贸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第3号令)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允许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降低了准入门槛。《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方投资者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统一降低为500万美元,与我入世承诺的内容一致。同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由原来的2000万美元降低为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万美元调整为无特别限制。

第三,转换管理模式。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地方管理。

同时,为更好掌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情况,实现有效监管,促进该行业的继续发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债转股企业税收政策敲定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在债转股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

通知规定,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上述优惠政策从国务院批准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实施方案之日起执行。通知下发之前对债转股原企业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再退还。

通知还规定,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债转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润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财政分享体制规定分别由中央与地方财政返还给债转股原企业,专项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转股新公司股权,并相应增加债转股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暂为2004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收回转让股权不退个人所得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作出批复:今后,国内纳税人在股权转让行为结束、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即使当事人双方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税务部门对已经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也将不予退回。

该批复决定,今后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当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将被视做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税务部门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也将不予退回。


手机核准制正式出台 想做手机须有2亿资本


2月20日,国家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专业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具备三年以上经营历史,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够建立有效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申请移动通信系统投资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申请移动通信终端投资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申请移动通信终端投资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建立研发中心,具有完善的开发平台和研究环境,具备完整的整机、单元电路硬件设计能力、基于芯片组和协议栈的软件开发能力,结构外观设计能力。

《规定》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国家发改委在受理申请报告后,应征求信息产业部的意见。未经核准的投资项目,各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出新规


日前,海关总署、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办法》于4月1日执行。

该《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对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管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成立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领导小组,按照《办法》规定,对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实施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关总署,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整车特征国家专业核定中心接受海关总署委托,负责对进口零部件是否构成整车或总成(系统)特征进行核定。

《办法》适用于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组装汽车所需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的监督管理。汽车生产企业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的,可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缴纳税款,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对备案管理、通关管理、整车特征核定标准及核定等内容均有详细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将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归”免税购车需四证


留学人员回国后购车可获优惠的政策,吸引了大量“海归”前往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记者从罗湖海关了解到,去年一年该关为“海归”人员办理免税购买国产汽车审批手续142人次,同比增长了42%。该关同时提醒,“海归”人员要办理购车免税审批手续需要“四证”。

据了解,目前凡深圳关区内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免税购车审批手续集中在罗湖海关办理。罗湖海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留学回国人员可在免税限量内购买国家定点轿车生产厂家生产的轿车一辆,是国家对留学回国人员的一项优惠政策。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或访问学者能够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一是在外学习、进修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二是自毕(结)业之日起在外滞留时间不超过二年;三是在毕业回国入境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提出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申请。

据介绍,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持以下证明材料,前往该关办理购车免税审批手续: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三、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即本人户口或省级公安部门出具的长期居留证件;四、备案地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

据了解,免税购车免去的是国产汽车关键件或成套散件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及特别消费税等及车辆购置税,因此,申请人前往海关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需自行前往汽车厂家所在地的监管地海关和汽车生产厂家办理购车手续,才能完全享受上述优惠。


外贸出口退税程序有变

新版申报系统启用实行“有疑点申报”


在即将开始的2005年度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中,深圳市将采用7.0新版本申报系统,并首次实行“有疑点申报”,即无论外贸企业申报单证的电子信息是否到齐,都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将单证装订成册连同正式申报软盘报送到退税部门,在纸质单证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电子信息通过多少则退多少,未退的部分可累计到下次一并再审,累计审核通过多少则退多少。

申报出口退税可在深圳国税网站(www.szgs.gov.cn)下载7.0版申报系统。


深圳增值税起征点暂不变


近日有消息称,从4月1日起,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将全面提高的消息,全省不分地区将执行统一的标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全省因此而受惠的纳税人达17万户,预计户均每年免缴增值税1847元,全省每年多减收税款3.14亿元。

针对这一政策变动信息,深圳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计划单列市,深圳目前将不随此次广东省的步伐调高增值税的起征点,仍旧按照2003年6月1日起实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至于将来会不会调高增值税的起征点,会在深入调研深圳的实际情况后再作决定。

按照深圳市国税局在2003年4月30日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深圳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一、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3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为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该文件指出,深圳市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结合深圳实际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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