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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6-09-04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深圳市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於個人臨時代開稅務發票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一)對在本市範圍內未辦理稅務登記證,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零散稅收納稅人在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按納稅人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0.8%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

對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綜合所得需要代開發票的,在代開發票環節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其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依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並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代開發票單位在開具發票時,應在發票備註欄內統一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依法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 ”

(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及外籍人員申請代開發票不適用前述第一項規定,應當根據我國對外簽署的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安排)、《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判定納稅義務和計算應納稅款,並通過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或納稅人依法自行申報,向各區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關於本市建築安裝工程項目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一)承攬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支付收入時依法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施工企業承攬本市工程項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可按專案經營收入的0.2%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帳簿的;

2.企業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3.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扣繳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對採取個體、承包、承租方式經營的計程車司機,參照《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於經營所得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3號)附表1規定的徵收率計算繳納稅款。對存在雇傭和被雇傭關係的,由扣繳義務人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四、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規定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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