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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2016-09-04

為貫徹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落實國家減稅降費精神,明確個人所得稅核定管理有關問題,我局在原《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2號)的基礎上,對核定徵收管理有關問題進行調整,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方便納稅人理解,現將政策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一是新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後,納稅人稅負切實減輕,我市大幅調低相應徵收標準,確保我市納稅人大幅享受減稅紅利;二是部分核定徵收管理事項要與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新稅制銜接,以滿足征納雙方的需求;三是國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後,原文中部分表述需進一步明確,以避免爭議。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明確了個人臨時代開稅務發票、建築安裝工程項目、計程車司機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相關問題,公佈了上述納稅人範圍,並就核定徵收的計稅依據、徵收率、管理要求進行規定。

三、個人臨時代開稅務發票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所得稅的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

對自然人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綜合所得需要代開發票的,在代開發票環節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依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公佈)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和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二)明確代開發票的注意事項

代開發票單位(包括主管稅務機關或者接受主管稅務機關委託代開發票的單位)開具發票時,代開發票單位在開具發票時,應在發票備註欄內統一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依法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發票中的購買方作為應稅所得的支付方,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自然人納稅人取得除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外(如房屋租賃、房屋出售等)需要代開發票的,仍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三)個人臨時代開稅務發票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未辦理稅務登記證,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零散稅收納稅人在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按納稅人開票金額的1.5%”下調至 “按納稅人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0.8%”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稅負下降約46.7%。

四、本市建築安裝工程項目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同時,根據《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52號)的規定,承攬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單位或個人在向個人支付收入時,屬於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依法向工程作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扣代繳其支付所得的個人所得稅,並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二)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的規定,對未設立會計帳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其工程規模、工程承包合同(協定)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等情況,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據以徵稅。因此,稅務機關可以對未設立帳冊、帳冊不健全、未按規定辦理扣繳申報的我市施工企業,根據其工程項目收入核定徵收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

(三)考慮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和深化增值稅改革因素並參考其他省市徵收率,徵收率由1%下調至0.2%,稅負減幅為80%。

五、計程車行業單車稅額調整

為切實減輕計程車行業稅負,對計程車司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調整為參照定期定額標準執行 

六、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規定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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