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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檔的決定》的解讀

2016-09-04

一、制定《決定》的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持續開展“減證便民”的要求,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根據李克強總理在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要求,稅務總局結合正在開展的“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著眼於“為民服務解難題”,繼此前兩批取消35項稅務證明事項後,再公佈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同時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和本批取消的證明事項所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檔一併清理。

二、《決定》的主要內容

(一)公佈取消25項稅務證明事項

此次公佈取消的25項稅務證明事項,從涉稅領域來看,涉及發票票證3項、稅務登記3項、稅收優惠19項;從證明性質來看,涉及法律事實證明9項、資格資質證明3項、權利歸屬證明2項、其他客觀狀態證明11項;從證明來源看,需要納稅人專門為辦理稅務事項另行從協力廠商取得證明材料的共5項,包括發票丟失登報聲明、軟體檢測證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證照等納稅人已有材料的共20項,包括稅務登記證件、個人身份證明等。

25項稅務證明事項取消後,3個事項通過事後核查替代;6個事項通過政府部門間資訊共用或內部核查替代;15個事項改為行政相對人自行留存有關法定證照等材料備查;1個事項根據征管實際已無須備案或核查。

(二)配套修改規章、規範性檔

《決定》廢止和修改了5件規章、規範性檔。具體如下:

1.全文廢止1件稅務部門規章。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國稅發〔1998〕49號檔印發,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改),涉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取消的“資源稅管理證明”。該證明取消後,實行納稅人自主申報,不再採用代扣代繳的征管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的調整物件已不存在,有必要全文廢止。

2.修改3件稅務部門規章。一是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涉及《決定》取消的“發票丟失登報作廢聲明”。二是修改《稅收票證管理辦法》,涉及《決定》取消的“稅收票證遺失登報聲明”。三是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涉及《決定》取消的納稅人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到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稅務登記需提供的“營業執照”。

3.全文廢止1件稅收規範性檔。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涉及《決定》取消的“發票丟失登報作廢聲明”。該公告對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後刊登“遺失聲明”的問題進行了規定。“發票丟失登報作廢聲明”取消後,該公告的調整物件已不存在,有必要全文廢止。

三、《決定》施行日期

《決定》附件1所列1—12項稅務證明事項自《決定》公佈之日起停止執行;《決定》附件1所列13—25項稅務證明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具體停止執行時間在附件1中進行了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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