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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5-11-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哈爾濱、長春、瀋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邊境經濟合作區:

為適應新形勢發展,促進投資便利化,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根據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現就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以合法獲得的境外人民幣依法來華開展直接投資活動。

二、本通知所稱境外人民幣是指:

(一)外國投資者通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取得的人民幣,以及從中國境內依法取得並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和轉股、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人民幣;

(二)外國投資者在境外通過合法管道取得的人民幣,包括但不限於通過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發行人民幣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幣。

三、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及所投資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應當符合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要求,遵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的有關規定。

四、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在中國境內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除本通知第十一條規定外),以及用於委託貸款。

五、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現行外商投資審批管理規定和許可權審批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除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提交相關文件外,還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檔:

(一)人民幣資金來源證明或說明文件;

(二)資金用途說明;

(三)《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情況表》。

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中將原出資幣種由外幣變更為人民幣的,需同時報請商務主管部門批准,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董事會等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的決議、修改後的合同/章程(或修改協議)。

  六、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將《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情況表》錄入外商投資審批管理系統,對屬於以下情形的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情況表》上簽章後,報商務部審核。

(一)人民幣出資金額達3億或3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融資擔保、融資租賃、小額信貸、拍賣等行業;

(三)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或股權投資企業;

(四)水泥、鋼鐵、電解鋁、造船等國家宏觀調控行業。

七、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的《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情況表》後,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或提出審核意見。通過審核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出具批復,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八、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批復中應寫明“境外人民幣出資”字樣、出資金額及本通知第四條要求,在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備註欄中應加注“境外人民幣出資”字樣及人民幣出資金額。

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批復檔及時抄送同級人民銀行、海關、稅務、工商、外匯等部門。

十、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房地產業應按照現行外商投資房地產審批、備案管理規定執行。通過備案的,將在商務部網站(http://www.mofcom.gov.cn/外資司子站“結果公開”欄目)上予以公示,外商投資企業憑商務部網站公示資訊(登錄網站查看)、商務主管部門批復文件、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按照有關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十一、外國投資者使用合法獲得的境外人民幣參與境內上市公司定向發行、協議轉讓股票的,應按照《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的要求向商務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十二、外國投資者以從中國境內所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獲取但未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以及轉股、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人民幣開展直接投資的,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外商投資聯合年檢時,對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應對照本通知第四條予以檢查。

十四、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投資者開展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參照本通知辦理。

十五、關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業務統計要求將另行通知。

十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此前商務部關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為推動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規範健康發展,請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本通知要求傳達至本地區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並加強審批監管工作。在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與商務部(外資司)聯繫,通報有關情況。


附件: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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