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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辦法》將於5月1日起施行

2024-04-01

  前海擴區後跨深圳南山、寶安兩區,如何發揮各單位優勢,形成合力共建的前海合作區?《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辦法》(以下簡稱《前海管理局辦法》)將於202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前海管理局辦法》按照“統籌管理、明晰分工、優化創新、精准放權、協同配套”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優化前海管理局職責許可權和工作機制,推進在前海合作區形成行政區和經濟區適度分離、優勢疊加、邊界清晰、權責對等的管理體制。《前海管理局辦法》的出臺有利於前海探索行政區與經濟區適度分離下的區域治理新模式,是進一步完善區域管理體制機制的重要法治保障。

  《前海規劃》印發後前海首份重要法律檔 進一步理順前海合作區體制機制

  為創新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管理體制機制,規範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前海管理局)運作,2011年深圳市政府出臺《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為全國首個區域治理型法定機構的設立與運作奠定了堅實的法制基礎。

  2021年《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以下簡稱《前海方案》)印發,2023年《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以下簡稱《前海規劃》)出臺,為了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前海開發開放的重要論述精神,以改革創新為根本動力,抓住前海“擴區”和“改革開放”兩個重點,創新區域治理模式,探索行政區和經濟區適度分離下的管理體制,建立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機制體制。時隔十三年,對《暫行辦法》進行全面修改,採取廢舊立新模式,形成了《前海管理局辦法》。

  《前海管理局辦法》將於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是《前海規劃》印發之後前海合作區第一份重要法律檔,按照“統籌管理、明晰分工、優化創新、精准放權、協同配套”的總體要求,著眼於優化前海合作區管理體制機制,深化前海合作區管理機構改革,精准匹配擴區後的管理範圍和履職需要,優化前海管理局法人治理結構、職能設置和管理模式,推進以法定機構承載部分政府區域治理職能的體制機制創新。《前海管理局辦法》的出臺有利於前海探索行政區與經濟區適度分離下的區域治理新模式,對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有關檔精神及進一步理順前海管理局體制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實現前海合作區擴區後的行政職權全域覆蓋 探索行政區與經濟區適度分離下的管理體制

  《前海方案》進一步擴展了前海合作區發展空間,前海合作區總面積由14.92平方公里擴展至120.56平方公里,面臨著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區擴區後“許可權擴區”以及原自貿片區管委會與前海管理局“許可權覆蓋”的雙重需求。《前海管理局辦法》授權原下放或者委託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管委會的省級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前海管理局按照程式報省政府同意後,由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區實施。原下放或者委託前海蛇口自貿片區管委會和前海管理局實施的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由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區實施。實現了前海蛇口自貿片區和原合作區(14.92平方公里)行政職權以前海管理局為執行主體,覆蓋到擴區後的前海合作區(120.56平方公里)。

  按照“統、分、優、放、協”的原則,系統推進管理體制創新、運行機制優化、服務方式轉變,強化對前海合作區新擴大區域的協調管理,統一規劃、統一監管,積極探索行政區與經濟區適度分離下的管理體制。前海管理局依法負責前海合作區的深港合作、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產業發展、法治建設、社會建設促進等相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前海合作區內的勞動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治安消防、安全生產、綜治維穩等社會事務管理由轄區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

  建設深港深度融合發展引領區 拓寬港澳人士參與前海治理管道

  堅持依託香港、服務香港,凸顯法定機構運行機制中的深港合作。《前海管理局辦法》規定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從港澳和外籍人士中選聘工作人員。完善前海管理局諮詢機構運作,明確成員應當包含港澳人士,涉及大灣區合作事務的重大決策應當聽取諮詢機構中港澳人士的意見。

  為香港經濟發展進一步拓展空間,明確前海管理局探索向前海合作區工作的港人配售保障性住房,負責前海合作區涉外涉港澳臺及社會投資類教育、醫療、文化、體育、養老服務類專案的規劃、選址、用地供應和專案引進。鼓勵香港機構參與前海合作區內新建教育、醫療、文化、體育、養老服務等機構的運營。

  行政管理重點分工更明確 賦予前海自主發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創新管理權限

  《前海管理局辦法》首次以分項的方式全面概括前海管理局的具體職責,嘗試以正面清單的方式廓清法定機構與其他行政主體之間的分工邊界。

  在規劃管理方面,按照“統一規劃”原則,強化規劃實施管理,對前海合作區各類規劃的制定責任部門及決定程式予以細化,具體明確了發改部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海洋發展主管部門、前海管理局以及轄區政府在不同規劃編制中的職責與組織實施要求。

  在土地管理方面,明確市前海管理局按照規定承擔前海合作區相應的土地和海洋管理職能,前海管理局負責轄區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以外的土地供應方案審批。前海管理局負責前海合作區的土地監督、管理和開發。

  在海洋管理方面,前海合作區擴區後,深圳市西部海域大部分屬於前海管理區域,《前海管理局辦法》新增了前海管理局依據職權開展海洋的修復和利用,依法組織對前海合作區海洋經濟運行情況進行監測評估,負責前海合作區用海、用島專案初審。

  在投資管理方面,前海管理局會同轄區政府編制除前海合作區固定資產投資年度計畫(市政府投資專案除外),負責許可權範圍內固定資產投資專案的審批、核准和備案。其中,涉外涉港澳臺社區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類政府投資專案由前海管理局負責。

  在產業管理方面,前海管理局負責編制產業規劃,制定前海合作區重點產業專案遴選規則,佈局產業專案。前海管理局根據需要設立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前海合作區招商引資、產業發展、創新創業、人才集聚等工作。會同轄區政府承擔招商引資、企業服務等工作。

  在城市管理和社會管理方面,規定轄區政府屬地責任,前海管理局會同轄區政府制定前海合作區城市管理工作規劃和政策標準,由轄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在法治建設方面,明確前海法治建設中心工作,前海管理局統籌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示範區建設,探索不同法系、跨境法律規則銜接,在前海合作區內建設國際法律服務中心和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負責前海合作區高端法律服務機構引進,依據許可權開展律師、公證、司法鑒定等管理工作。

  精准匹配履職需要 賦予前海更大的機構管理自主權限

  一是明確前海合作區一級財政管理管理權限。建立財權與事權匹配,與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發展相適應的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體制。深圳市人民政府賦予前海合作區一級財政管理權限,為前海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提供穩定可預期的財力保障。前海管理局管理前海合作區金庫,組織實施地方財政國庫管理制度。

  前海合作區根據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前海合作區財政體制和前海合作區權責分工清單,承擔相應財政支出。

  二是賦予前海管理局更大的人事自主權限。《前海管理局辦法》落實《前海方案》《前海規劃》規定,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規定,明確前海管理局實行企業化、市場化的用人制度,享有獨立的用人自主權。賦予了法定機構人事管理更大自主權,建立健全適應市場變化、運作靈活規範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法定機構承載部分政府區域治理職能的體制機制創新。


來源: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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