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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關於印發《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外資獎勵辦法》的通知

2024-03-14

深前海規〔2024〕3號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關於印發《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外資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外資獎勵辦法》已經前海合作區黨工委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外資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切實落實《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加快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全面深化改革創新試驗平臺,建設高水準對外開放門戶樞紐,進一步促進外資穩存量、擴增量、提品質,根據《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前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外資獎勵資金的審核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實施主體】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前海管理局)負責統籌外資獎勵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於前海合作區正常實際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外資企業),需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不屬於房地產業;

  (二)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五條【獎勵重複】 同一年度已享受南山區、寶安區、前海合作區同類型獎勵的,不得重複享受本辦法獎勵。

第二章 支持標準

  第六條【支持標準】 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區新增實際使用外資不少於500萬美元的外資企業,按以下標準給予外資獎勵:

  (一)金融業:新增不少於500萬美元,按年度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1%予以獎勵;

  (二)非金融業:新增不少於500萬美元,按年度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1%予以獎勵;新增不少於3000萬美元,按年度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1.5%予以獎勵;

  (三)單個外資企業每年享受的外資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匯率按外資實際到賬時間,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佈的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計算。

  對前海管理局重點引進且對提升前海外資利用水準有重要推動作用的外資企業,可以“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審核撥付

  第七條【獎勵確認】 外資獎勵原則上免申即享,申報的具體事宜由前海管理局另行發佈。前海管理局向符合獎勵資格條件的外資企業發送申領通知,外資企業登錄服務系統確認申領意願。通知時間以前海管理局具體發送時間為准,外資企業應在要求時間內完成確認,逾期視為放棄。

  第八條【結果公示】 獎勵結果由前海管理局向社會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向前海管理局實名提出異議。前海管理局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獎勵並公示取消決定;異議不成立的,書面告知異議人。

  第九條【資金撥付】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規定撥付獎勵資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廉政監督】 獎勵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配合工作】 外資企業應配合前海管理局開展資金績效評價、專案跟蹤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並及時提供所需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違規處理】 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員在管理和審批資金過程中怠忽職守、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或者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被檢舉的,移交前海合作區紀工委、前海廉政監督局調查。經調查後確實存在違紀違規事實的,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名詞解釋】 本辦法所稱“不少於”“不超過”含本數;所稱“新增”含新設與增資。

  第十四條【港澳臺資】 港澳臺資企業參照外資企業執行。

  第十五條【辦法解釋】 本辦法由前海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有效期限】 本辦法自2024年3月25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此前頒佈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來源: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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