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深圳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设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驻在场所。

3.有符合规定的首席代表和代表。

4.有符合规定的业务范围。

5.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需经相关许可部门批准。

二、所需材料:

1.经公证认证的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外国企业章程或组织协议。

2.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3.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4.经公证认证的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5.代表机构驻在地址信息。

6.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

7.代表机构驻在地址信息;

8.相关申请文件、表格和授权书;

9.政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所需时间:约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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