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驻在场所。
3.有符合规定的首席代表和代表。
4.有符合规定的业务范围。
5.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需经相关许可部门批准。
二、所需材料:
1.经公证认证的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外国企业章程或组织协议。
2.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3.经公证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4.经公证认证的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5.代表机构驻在地址信息。
6.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
7.代表机构驻在地址信息;
8.相关申请文件、表格和授权书;
9.政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所需时间:约1-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