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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快讯第200603期

2015-10-31

深圳市国际投资促进会会员部编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广东执行公安部新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从5月1日起,广东开始执行公安部新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启用2005版往来港澳签注。同时执行公安部推出的10项内地居民短期往来港澳地区便民利民措施。新《规范》分为受理、审批、签发、证件的吊销和宣布作废、工作时限和特殊情况等6个部分,新《规范》与2002年制定的规范在内容上有10方面不同之处:

●新《规范》将“乘务”、“就业”等9种现行签注进行了合并,现行的14种签注减少为6种:探亲(T)、商务(S)、团队旅游(L)、个人旅游(G)、其他(Q)和逗留(D)。同时规定了出境有效期为“绝对日期”,即只有在签注规定的出境有效期内才可出境;在港澳地区的逗留期限大多数都规定不超过7天,其中变化较大的是3个月一次有效的探亲签注规定在3个月出境有效期内出境后在港澳地区逗留不超过14天。

●取消了“3年多次有效”的商务签注;个人旅游、团队旅游在保留“3个月1次有效”、“3个月2次有效”签注的基础上,增加了“1年1次有效”和“1年2次有效”签注,大大方便了申请人自行选择出行时间,可提前办证,不必在办证高峰期排队。

●申请人赴港澳地区探亲的亲属范围缩小至配偶、申请人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公安机关不再受理上述亲属范围以外的探亲申请。

●异地户口申请人不能通过互联网、电话、出入境证件便利(IC)卡等方式申请或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商务签注,每次申请均须亲自前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前台提交申请。

●取消了原先的暂住人员赴港澳地区旅游、60周岁(含)以上或者未满14周岁的内地居民异地申请赴港澳地区旅游的规定。

●明确了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港澳地区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内地居民申请商务签注由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取消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须登报声明的规定,改为由申请人本人在申请时提交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的书面声明。

●增加了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内地居民及其亲属在返回内地期间,因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的规定。同时,进一步规范了在澳门就学的内地居民申请逗留签注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增加了内地居民因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的签注制作错误或者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地区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从深圳、珠海口岸出(入)境时,可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办证件出(入)境的规定。

●增加了持逗留签注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可申请其他签注赴香港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中国证监会5月7日宣布:为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在向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或建议后,决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自8日起开始施行,原《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股权分置改革以来,为保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上市公司再融资功能处于暂停状态。《管理办法》的出台,是监管层对广受关注的上市公司恢复再融资事宜作出的公开正面回应,表明我国证券发行管理制度按照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做出的重大调整。《管理办法》共分七章七十五条,分别对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一般规定、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管理办法》具有以下三大突出特点:

一是强化发行环节的市场约束机制。顺应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运行机制的根本性变化,《管理办法》相应做出制度安排,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其中包括:实施预先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取消了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数量限制,进一步体现发行人和投资者的自主决定;取消了辅导期一年的规定,同时对保荐人的审慎核查工作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取消首发前12个月内不得增资扩股的规定,同时提高禁售期要求;取消了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的规定,同时对关联交易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

二是加大中介机构责任。《管理办法》根据《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细化和加强中介机构的审慎核查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将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确定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要求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设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是推动优质企业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从公司治理和财务指标两个方面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对《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细化。新办法仍然立足于核准制,把公司质量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优先选择优质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同时,利用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基础条件的变化,更加注重和引导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管理办法》共作出了30条详尽的规定,其中包括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运行状况、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等。《管理办法》要求,申请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时,配售股份总数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配售须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管理办法》还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首先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再经过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后,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然后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最后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外资公司设办事机构不需工商登记

为了准确适用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持我国利用外资法律和政策的连续性,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执行意见中有关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登记注册的意见较受关注。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办事机构的设立,执行意见只是明确,设立办事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这实际上更便于外资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设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原有的办事机构只要不从事经营活动,还可以继续存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成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其监管,防止一些公司打着办事机构的旗号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另外,为了保持有关外商独资企业法律的连续性,执行意见依法明确,对外商独资公司的设立数量不作限制,但其最低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司。

执行意见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组织机构、设立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出资方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执行意见。其中,既有依法降低外资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登记手续、优化投资环境方面的内容,如扩大出资方式、出资币种、出资渠道,简化变更登记审批事项,取消已设立企业的境内投资限制,取消分公司设立的登记核转程序,取消办事机构的登记等规定;也有依法规范外资企业治理结构、规范登记文件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如规范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类型、设立方式、治理结构、设立和变更登记期限,规范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加强出资监管和超范围从事限制类、禁止类产业的监管,完善清算、注销等退出机制等规定。

我国将取消境外投资用汇规模限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东荣日前透露,我国正计划取消全国境外投资用汇规模限制,以满足企业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需要。

李东荣是在出席第三届中国企业“走出去”国际论坛时作出上述表示的。他说,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允许企业在设立境外企业或正式进行境外收购前,对前期资金如开办费、律师费、保证金等进行购汇及汇出。此外,外汇局还将在允许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限制,允许跨国公司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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