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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快讯第200509期

2015-10-31

深圳市国际投资促进会会员部编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台港澳毕业生可直接在深就业

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来深圳就业,将执行新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新规定放宽了台港澳居民就业的岗位条件和就业应具备的条件,简化了就业手续,同时台港澳居民与祖国大陆居民一样参保,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新规定取消了原规定中“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和“用人单位要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3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两个条件。用人单位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或技术工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外,可根据需要聘雇台港澳居民。新规定还取消了原规定中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应“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的条件。这样,没有就业经历的台、港、澳青年在内地高校毕业后,也可以直接在内地就业。

新规定简化了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手续。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必须办理就业证,作为就业的有效证明和保障合法权益的依据。新规定将就业审批权限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到省辖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明确许可决定时限。

同时,新规定增加了社会保险的内容,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为聘雇的台港澳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大陆居民一样参保,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进一步保障了台港澳居民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困难失业人员认定标准有调整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新规定,对困难失业人员的认定标准作了调整。据了解,今后将不再按照“凡在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就业岗位无特定要求,且连续失业3年以上并未交纳养老保险的人员,可认定为困难失业人员”的规定认定困难失业人员。新标准规定,凡具备以下两种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窗口提出困难失业人员认定申请。一是符合《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二是正在享受民政部门“低保”待遇或者其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的失业人员,一年内有过两次以上求职记录,且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

已认定的困难失业人员出现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撤销其身份认定。一是经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介绍就业两次以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应聘或用人单位同意录用但本人不愿上岗的;二是困难失业人员情况变动后未告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致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三是因夫妻双方失业被认定为困难失业人员,认定之后其中一方已经就业或参加了以工代赈劳动的;四是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认定之后已再婚或其抚养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五是因家庭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被认定为困难失业人员,认定之后病人去世或办理了病退、退休手续的;六是弄虚作假骗取再就业补贴。


境内居民获准境外股权融资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通知》明确了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业务的登记管理程序,只要特殊目的公司按规定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其返程投资企业就可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相关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的资金流出入等业务活动。境内企业也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

《通知》允许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调回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润、红利等收入应于取得之日起180天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用于境内企业的发展壮大,切实发挥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平台的作用。

《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此前《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名词解释


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居民法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返程投资: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或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或者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向境内企业增资。


税务咨询热线


问:个人投资者在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从2005年6月13日起,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按“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问: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5〕94号文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纳。


问: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的收入怎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两个以上的个人(包括两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根据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然后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各自应纳税额。


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应否征收营业税?

答: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从事有偿提供资金(贷款)的行为,除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号文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免税条件的外,均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问:对增值税、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实行先征收后返等办法有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同时申请返还吗?

答: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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