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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快讯第200505期

2015-10-31

深圳市国际投资促进会会员部编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出新规外企买国产设备可抵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作了详细规定。

通知称,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进口设备如果属于由进口的各项配件、零件简单组装所形成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就其符合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追加投资项目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计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与同期原投资项目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合并,统一以企业为单位,从企业当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商务部发布两项行业标准规范酒类经营管理


近日,商务部发布了《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两项行业标准。目的是进一步加强酒类市场管理,实行经营者质量责任制,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酒品流入市场,提高酒类批发、零售企业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及诚信意识,推进酒类流通现代化。

酒类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这两项行业标准的制定经过有关专家反复论证,广泛征求了企业、协会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意见,严格规定了酒类商品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条件,包括企业经营资质、必要的人员经营场地、经营设备和专业人员等;要求经营者在采购、销售、人员、财务、广告等环节建立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标准编号SB/T10391-2005)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标准编号SB/T10392-2005)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于7月1日推荐实施。商务部将组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酒类经营企业进行考核和验收,指导落实酒类经营规范化工作,促进我国酒类流通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

《办法》明确了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范围。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或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的买卖方式。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按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办法》适用的执行对象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

《办法》明确了拍卖优先的原则,规定除经拍卖程序流拍的之外,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一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后的清偿顺序为:首先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包括扣押、查封、保管费用;其次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抵缴罚款。剩余部分,税务机关退还被执行人;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继续追缴。被执行人应当将全部拍卖、变卖收入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各种应纳税款。


商务部正式颁布实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转变,稳定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商务部颁布2005年第十三号令,公布《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决定从7月20日起开始施行。有关转口贸易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列入《管理商品目录》的商品,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应当在出口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的审批手续,并申领许可证,凭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以相关商品出口实绩为依据,商务部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经营者相关商品出口实绩:按照中国海关10位税则号项下的出口统计数据;统计时间范围为临时出口许可实施之前的12个月;出口实绩金额原则上按出口产品的增值率相应计算,一般贸易按出口额的100%计算,加工贸易暂按出口额的100%计算。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作废。获得临时出口许可的经营者在临时出口许可数量有效期内如无法全部使用的,应不迟于许可年度结束前60天将剩余数量上交商务部;如在有效期内未使用量超过申请量20%且未按期上交的,将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比例相应扣减其数量。

虽然商务部出台了配额临时管理办法,但具体到每个城市和企业的配额数量,均由商务部计算。配额下达后,企业可根据商务部计算出的具体配额数量提出出口申请,由市里上报商务部,拿到许可证后方可出口。


税收热线


问:企业为他人担保而偿还的款项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问:使用电脑记账的纳税人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对企业使用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按照会计核算的账务处理组织和账簿设置要求,输入计算机的核算资料,需在输出打印账页、装订成册,具有账簿的作用。对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计征印花税,其他核算账簿,按件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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