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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快讯第200404期

2015-10-31

深圳市国际投资促进会会员部编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国家对进口汽车保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已经实行了十多年的进口汽车保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从2005年起,所有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还规定,国家指定大连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四个沿海港口和满洲里、深圳(皇岗)两个陆地口岸,以及新疆阿拉山口口岸(进口新缰维吾尔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为整车进口口岸。进口汽车整车必须通过以上口岸进口。

据海关统计,2003年我国汽车整车进口(含成套散件)达到 172683辆,比加入世贸组织当年的2001年增加了10万辆,其中轿车进口首次超过10万辆。今年1至4月,我国进口小轿车43544辆,同比增长27.6%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对汽车产品的3年过渡期保护措施将于今年年底到期。从2005年起,我国将取消执行了多年的汽车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同时继续降低进口汽车关税,直至2006年7月1日前将进口汽车整车关税降至25%,汽车零部件关税降至10%。


外商投资零售业“门槛”再降


6月1日由国家商务部颁布的《外商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有三个关注点:

一、下放部分商业利用外资审批权限

以前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业需上报商务部,而今后,只要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投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或者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中国商务部备案。

此外,单一店铺如7-11便利店等,都符合该办法的小规模店铺设立的审批手续,在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即可。

二、外资进入商业“门槛” 降低

根据《办法》,外国零售商最早将于今年12月起获准在内地任何地方开设商铺,且无需寻找中方合作伙伴,自2004年12月11日起,商务部允许外资以独资方式在华设立商业企业。

《办法》还放宽了外方投资者的股比约束,取消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者规模等限制性要求,规定外资投资商业企业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即可,即投资内地商业的外资零售企业所需注册资本从原来最低的1000万降至30万元,批发企业则从最低的6000万元降至50万元。外资投资内地商业的“门槛”大大降低。此外,外资投资商业的地域限制也将取消,从事零售的外资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2004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2004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三、外商投资商业领域进一步开放

《办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从事批发、佣金代理和特许经营。以前,这些领域都受到一定限制,批发业只能是商业企业附带的经营项目。如沃尔玛以零售为主,可附带经营批发业务。


我国允许设立外资控股广告公司


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作出规定,外资已被允许拥有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多数股权,但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70%。从2005年12月10日起,我国还将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广告子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制定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另外,自今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到目前为止,国内还没有一家外资控股的广告公司。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08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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