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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来料加工企业进行备案登记的通知

2015-10-31

各区贸工局,各来料加工业务经营企业、各来料加工企业: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第五条“对2007年7月23 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东部地区企业,不予受理其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但此前已承接过加工贸易委托加工业务、且不具有外贸权的东部地区生产企业,在2007年10月23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型为具有外贸权的企业,以及因企业改制、重组而发生更名但股权和法人代表未发生变化的企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的精神,现就我市对来料加工企业进行备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7年7月23日前经批准设立并已开展过加工贸易业务的来料加工企业,须于2007年10月23日前到原批准总协议的市贸工局或各区贸工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经批准备案的来料加工企业,此后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国家主管部门日后公布的时限为准)选择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等具有外贸权企业的,可以继续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不选择转型的来料加工企业,仍按现行规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三、对经批准备案的来料加工企业,由受理备案的市、区贸工主管部门发给“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备案登记表”(式样见附件),作为日后转型为具有外贸权企业时继续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依据,请有关企业妥善保管。

四、备案登记手续统一由来料加工经营单位(商务单位)集中申报办理,并填报“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备案登记汇总表”(附电子版)。请各经营单位高度重视,积极认真组织好所属企业按时办理备案手续。

五、办理备案登记须提供的资料:

(一)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下载网址:www.szbti.gov.cn )

(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复印件一份)

(四)原对外加工装配总协议书及批准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六、其他在2007年7月23日前已承接过加工贸易委托业务、且不具备外贸权的生产企业的备案登记手续,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七、请各区贸工局于2007年11月1日前,将已备案的来料加工企业名录汇总报送市贸工局加工贸易处。


二○○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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