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31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3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4]54 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办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4 年度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申报缴纳方式,我局原来规定的“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与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合并申报”的申报方式同时停止执行。
二、从2005 年度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2004 年度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企业所得税(包括2004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szds.gov.cn)自行下载该申报表,也可到我局各区地方税务局及其税务所免费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停止使用我局原印制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申报2004年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 仍继续使用我局原印制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申报期限为2005 年1 月1日至2005年3月31 日,申报方式可采用上门申报、电子申报和委托税务代理机构申报。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申报2004年度及以后季(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时,除上门申报、委托税务代理机构等申报方式外,可在我局网上报税系统启用后(启用时间另行通告)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未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企业,在报送纸质申报资料时,还应附送电子数据,数据格式(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从我局网站下载,并按规定填写报送。
五、纳税人如对上述调整事项有疑问,请致电我局咨询热线123662。
特此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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