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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快讯第200403期

2015-10-31

深圳市国际投资促进会会员部编 二○○四年六月十日

出口退税申报有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退(免)税申报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外贸企业可以在出口退税申报时不再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俗称“专用发票”)。

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税务总局这次出台的文件,在出口退(免)税申报单证、时限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


主要内容有:

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取消专用税票。

外贸企业从6月1日起出口的货物申报退税时可不再提供专用税票,但对退还消费税的出口货物和其它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出口货物除外。

外贸企业需要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及时认证。外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应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货物报关出口后90日内必须申报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2004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申报日期,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

纸质单证齐全的退税申报税务机关就可受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外汇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享受本条的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的;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有违反有关规定其他行为的。


我市出台《重点物流企业认定试行办法》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已正式出台。该《认定办法》规定,获得认定的品牌重点物流企业将获得多项优惠政策的扶持。

按规定,申报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要占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要占总数的20%以上;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或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连续3年及以上实现盈利,且企业连续两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

我市重点物流企业的有效期为5年,市物流办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进行1次年度考核,并建立跟踪档案,连续两年考核达不到认定标准的,其重点物流企业资格将被取消。重点物流企业有效期满后可按自愿原则重新申请认定。


企业纳税问与答


1、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答:(一)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性收入的5‰范围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的规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2、运输单位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运输发票后,如何处理发生退票?

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未付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发票原件退还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收到后,将该发票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并重新开具运输发票送交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已付款,工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运费发票的发票联无法退回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收到证明单后开具红字运输发票作为扣减当期运输收入的凭证,同时将红字运输发票送交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收到红字发票后,作为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运输单位在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同时进行新开具金额及税款与原开具金额及税款的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3、企业股权转让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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