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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修订

2015-10-31

为了适应我国旅游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决定对《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注册资本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

二、删除第七条。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旅游局局长 何光暐

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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