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3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1、 书面申请;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 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
5、 组织机构代码证;(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6、 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1、 外汇登记证上应明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比例;
2、 有关材料应真实一致;
3、 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办理外汇登记;
4、 书面申请中应包含以下申明文字“本公司的外资新股东与出让股权(或资产)的原中方股东之间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和资产关联,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内部交易行为,本次交易的相关支付结算安排均遵守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如存在虚假陈述,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如实表述公司外资新股东与出让股权(或资产)的原中方股东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与资产关联关系。
1、 分局及辖内支局按属地原则办理;
2、 如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逐级将其外汇登记申请上报总局批准。
1、 本操作规程所称“并购”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并购”涵义相同;
2、 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时应审查外资投资合同以决定该企业是否系外国投资者股权或资产并购所设立,是否应适用本操作规程;
3、 审查并购合同以了解实施并购的境外企业是否为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是否与并购标的企业拥有同一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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