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4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深前海规〔2024〕12号,以下简称《十二条措施》),为做好2024年度前海港澳青年就业创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港澳青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时间
(一)受理方式:集中受理;
(二)申请时间: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20日。
二、申请主体
(一)个人类
申请《十二条措施》支持的港澳青年,应当是45周岁以下、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居民,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或者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且已经不具有内地户籍的中国公民;
2.具有大学专科(含港澳副学士或者高级文凭)以上学历(参与港澳青年实习计划的港澳青年、在港澳青创企业中持股的港澳青年除外);
3.与前海合作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申请时社保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参与港澳青年实习计划的港澳青年除外)。
(二)单位类
1.申请《十二条措施》支持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应当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且申请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第6条青创大赛奖励奖项颁发阶段奖金的除外)。其中,实际经营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
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书面承诺“主要生产经营地点,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前海合作区,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纳入前海合作区统计核算的“四上”企业;
②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总部企业或超过100平方米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③港澳青创企业需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
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对从业人数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同时,根据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规模、从业人员情况,申报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②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有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③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④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⑤港澳青创企业至少需要有1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社会保险。
(3)账务在前海合作区
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港澳青创企业对账务不作要求。
2.港澳青创企业除满足单位类的第1项要求外,还应当商事登记不超过五年,且港澳青年合计持有该企业登记股权或者股份25%以上。股东为境外企业的,港澳青年在境外企业中持有的登记股权或者股份经穿透折算达到港澳青创企业登记股权或者股份25%以上。
3.创业载体除满足单位类的第1项要求外,还应当取得人力资源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认定或者备案。
三、申报条件
申请主体须满足《十二条措施》各项资助对应条件。
第1条、第2条、第10条、第11条扶持区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第8条扶持区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四、申报材料
依据各条款申请资金补贴、奖励的,需提供基本材料及对应条款所涉及的相关材料(附件1),具体如下:
(一)单位类资助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需要盖章 |
基本材料 | ||
1 | 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单位类)(附件2) | 是 |
2 | 办公场地购置合同或其他场地使用证明文件或产权证扫描件 | 否 |
3 | 企业营业执照、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或其他资质证件扫描件 | 否 |
4 |
由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税务局出具的2023年度纳税证明 (2024年设立主体提供2024年设立时至申请时的纳税证明) |
否 |
5 | 单位申报当月或上月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 | 是 |
6 |
单位申报当月或上月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查询页 注:港澳青创企业无需提供。 |
是 |
7 |
单位申报当月或上月银行账户相关信息证明文件,如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申报单位需提供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证明文件,且有相关业务通过该申报单位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注:港澳青创企业无需提供。 |
否 |
8 | 实际经营承诺书(附件3) | 是 |
9 |
港澳青创企业证明材料 (港澳青年个人直接持股的,提供符合《十二条措施》要求的港澳青年个人证明材料。境外企业作为股东的,提供境外企业注册证明书及2023年度周年申报表扫描件,及境外企业股东中符合《十二条措施》要求的港澳青年个人证明材料) *注:符合《十二条措施》要求的港澳青年个人证明材料为个人类资助基本材料第2-5项。 |
是 |
第2条 创造就业岗位补贴 (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
||
1 |
申请资助港澳青年人员清单(附件4) (需同步提供盖章扫描件及Excel文件) *注:若清单中港澳青年未申请个人类资助,则需额外提供个人类资助基本材料第2-6项。 |
是 |
第8条 创业载体运营奖励 (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
||
1 |
创业载体取得人力资源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认定或备案的证明文件 (如红头文件扫描件、网站公示截图等) |
是 |
2 |
在孵企业清单 (标注在孵港澳青创企业) |
是 |
3 | 在孵港澳青创企业证明材料(单位类资助基本材料第2-4、9项) | 是 |
4 |
申请资助港澳青年人员清单(附件4) (需同步提供盖章扫描件及Excel文件) *注:若清单中港澳青年未申请个人类资助,则需额外提供个人类资助基本材料第2-6项。 |
是 |
(二)个人类资助所需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需要盖章 |
基本材料 | ||
1 | 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个人类)(附件5) | 是 |
2 |
港澳青年身份证明扫描件 (港澳籍永久居民提供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正反面;赴港澳定居且已注销内地户籍的中国公民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正反面、注销内地户籍证明) |
是 |
3 | 与前海合作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扫描件 | 否 |
4 |
入职以来至申请当月的个人参保证明 (需覆盖拟申请的扶持期间) |
否 |
5 |
入职以来至申请当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需覆盖拟申请的扶持期间) |
否 |
6 |
港澳青年高校毕业证扫描件以及学历认证文件 (内地高校毕业的,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境外高校毕业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注:如申请扶持期间存在学历变更的,请提供各阶段的学历证明文件。 |
否 |
*注:单位需配合申请个人提供单位类基本材料第2-4项。 | ||
第1条 就业补贴 (提供基本材料) |
||
第10条 居住补贴 (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
||
1 |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子女无房产证明 | 否 |
*注:在港澳青创企业中持股的港澳青年无需提供个人类资助基本材料第3项。 | ||
第11条 生活补贴 (提供基本材料) *注:在港澳青创企业中持股的港澳青年无需提供个人类资助基本材料第3项。 |
(三)材料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的,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
2.申报材料所提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3.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并同步提交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
4.除上述材料以外,申请主体需根据前海管理局要求提交对应证明材料。
五、申报流程
(一)材料提交
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s://qhsk.sz.gov.cn),由“领补贴”专区进入港澳青年资金申报专区,线上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个人类资助的申请主体需通过所在单位提交对应申请。
(二)补充材料环节
前海管理局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予以退回。被退回申请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材料并提交,未在时限内补正材料的申请视为自动结束并放弃本次申请。
(三)受理审核
前海管理局按照《十二条措施》及本申报指南有关规定,对受理申请进行审核,在60日内完成审核并进行公示。
(四)公示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五)拨付资金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将要求申请主体所在单位提供请款材料,并在收齐请款材料后根据审核结果拨付奖补资金。
申请单位类资助的,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申请个人类资助的,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个人所在单位的指定账户,所在单位在收到补贴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拨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并在申报系统中上传银行回单(拨款单位须与申报单位一致)。
六、其他事项
(一)创业载体运营企业不得以同一港澳青年同时申请《十二条措施》第2条创造就业岗位补贴和第8条创业载体运营奖励。
(二)同时符合《十二条措施》及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不重复享受。《十二条措施》所有奖补均为事后发放,涉及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在前海合作区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参照《十二条措施》执行。
(三)已按照《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深前海规〔2023〕7号,以下简称旧措施)领取就业补贴、生活补贴,且符合《十二条措施》规定条件的港澳青年,可以相应按照《十二条措施》进行补贴差额补齐。新旧措施对同一申请主体累计奖补不超过3年。
(四)已按照《〈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7号)领取创业启动、租房资助、交通资助的申请主体,不再申请《十二条措施》奖补。
(五)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主体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六)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的申报材料若与此申报指南不同,以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为准。
(七)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申请主体通过伪造、编造申报资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取资金扶持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扶持资格;已经获取资金扶持的,对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1.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操作问题:0755-88105454;
2.申报材料问题:0755-26408923、0755-88105234、0755-88105242。
附件: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